xxx县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七项制度一、岗位责任制1.岗位责任制是指各股室实行定员定岗,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制度。2.各股室要根据职能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各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3.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办结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4.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服务承诺制1.服务承诺制是本单位各股室、所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2.各股室应将涉及审核、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通过本机关行政服务指南栏、政务信息公告栏、网站或发文向外公布。3.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三、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含接听电话)接受询问的首问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股室人办理的制度。2.首问人的责任(1)属于首问人股室业务范围内的,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按照“限时办结制”及时承办。(2)不属于首问人股室业务范围的,但属本机关业务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承办股室和承办人的联系电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承办股室。(3)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股室业务范围的,由相关业务股室首问人所在股室主办,并将有关情况转告其他相关业务股室,经分管领导协调,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4)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帮助其了解承办机关及办公地点。(5)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办理;属于举报或投诉本机关人或事的,首问人应将来人引导到局办公室或告知监督电话。3.首问人的要求首问人在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耐心细致,充分体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机关工作人员都是首问责任人对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各股室的工作职责范围,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四、限时办结制1.限时办结制是指由本机关审核审批答复的事项,申请人在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承办股室或承办人应在局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其申请事项的制度。2.各股室在受理各项审批申请事项时应在股室收文薄上详细登记受理时间、事项、并注明承办人,并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在股室发文薄上详细登记批准事由、文号、日期、承办人。3.对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申请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程序及时办理,股室能够审批或同意的,应当场办结。4.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至迟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期限,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结。五、工作督查制1.工作督查制是指对本机关部门受理的各项审批申请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的制度。2.各股室每月末必须按照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确保工作不疏漏、不拖延。六、一次性告知制1.一次性告知制是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按局机关服务指南规定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制度。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对申请事项涉及多个股室,主办股室应牵头审核,并将各股室提出的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对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可采取当场口头告知、电话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但必须作好文字记录。6.对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的,也必须一次性告知咨询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七、失职追究制1.失职追究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2.失职的种类(1)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材料内容的;(3)否定申请事项未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作出批准决定的;(6)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形式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7)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审批事项的;(8)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未完成职责范围任务的;(9)工作不负责任,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或造成损失的。3、失职追究及处理(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本人在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查,给予告诫处理;(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