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1207-hf-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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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22案例导入汪教授经常应邀到全国各地讲课。2010年5月,汪教授与某大学签约,双方约定由汪教授给该校EDP学员讲课,讲课时间是2天。有关授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汪教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即往返飞机票5000元,住宿费3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2010年5月,汪教授如期授课。课后该校支付汪教授课酬4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汪教授授课税后酬金=50000-10000=40000(元)◆汪教授往返飞机票5000元,住宿费3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汪教授2天净收入为30000元。汪教授实际所得=40000-10000=30000(元)问题:该教授应该如何筹划可取得税后收入最大化?3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与其它国家的特点•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为6~7%,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60%来源于工薪阶层;属于直接税,纳税人避税愿望尤其强烈;•分类征收(综合);•以个人为单位;•比例为主,累进为辅;•费用扣除按取得收入的个人•管理—单位代扣代缴44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础一、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得)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②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个人(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55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及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计税公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12×每月3500元)按年计算分次缴纳三、税目、计税依据、税率66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及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计税公式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20%的比例税率◆按次纳税;◆特殊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减按10%征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减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77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及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计税公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的比例税率“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外: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8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税率表20080301返回99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税率表20110901返回10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税率表20110901前1111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14750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税率表201109011212四、1、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法当时确定的纳税主体,既包括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也包括我国公民。但由于我国公民收入普遍偏低,因而实际的纳税主体主要是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2、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自该年度开始施行。用于稳定国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居民的收入差距。3、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公民收入水平差距拉大的情况,调节公民的收入水平。1986年9月将个人所得税分解为内外两套税制,国务院发布了适用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对个人收入达到应税标准的中国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此税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13134、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实行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废止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5、1999、8、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于1999年11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2000、1、1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7、2005、10、27日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修正,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8、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9、2008年10月10日起,取消存款利息所得税;10、2011年6月30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2011年9月1日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等三项规定。14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事件回顾: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515例、某大学周教授2010年7月收入情况如下:(1)工资收入5800元;(2)担任兼职律师取得收入80000元,从中捐给“希望工程”教育基金会40000元;(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取得稿酬3800元;(4)出售自有自用6年的家庭唯一住房,扣除当初购买公房的价格和售房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取得净收入12万元。请计算周教授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16解析:(1)7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800-2000)×15%-125=445(元)(2)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①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②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64000-64000×30%=44800(元)③律师费应纳税额=44800×30%-2000=11440(元)(3)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4)出售自有自用6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7月份应纳的个税=445+11440+420=12305(元)1717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筹划包括:个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个人所得性质的筹划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筹划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筹划个人所得税特殊处理的筹划1818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法律界定: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得)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②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个人(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使离境“非临时化”)。◆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税负较轻)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一般可通过改变居住时间等实现。1919案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11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2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2012年度,他在美国取得房租收入96000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问题:工程师为居民纳税义务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解析: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他从美国公司收取的96000元的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境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境内所得,需纳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税呢?2020二、个人所得性质的筹划人们收入形式的多样化为所得性质的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分类所得税制为所得性质的筹划提供了可能。个人所得性质的筹划,关键是转化所得项目。◆最具有转化可能性的是:工薪和劳务报酬所得或反之,劳务报酬和稿酬,工薪和董事费、红利的转化◆工薪和劳务报酬所得◇工薪:是指个人由于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劳务报酬:指个人独立从事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2121例:李先生2012年每月从本单位获工薪收入4500元。由于工资低,同时李先生在A公司兼职提供技术服务,未签合同,每月报酬2000元。◆问题1:这种选择好吗???该应该如何做呢???解析1:李先生从本单位获工薪收入应纳个税工薪个税=(4500-3500)×3%=30(元)李先生与A公司无雇佣关系应纳个税劳务报酬个税:(2000-800)×20%=240(元)合计税额:270元解析2:如果李先生与A公司有雇佣关系,工薪合并计税。工薪个税=(4500+2000-3500)×10%-105=195(元)结论:李先生兼职收入按工薪计税可以节税45元。进入◆问题2:方案二税负低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该方案可否能再有所节税呢???(800,-125)2222解析1: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应纳税额=(62500-3500)×35%-5055=15595(元)解析2: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62500×(1-20%)=50000(元)应纳税额为:50000×30%-2000=13000(元)★结论: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方法,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595元(15595-13000)。例:假定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12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是作雇员好还是非雇员好???进入2323案例:2012年某报纸专栏记者的薪为500000元,请考虑该记者与报社采取何种合作方式才能税负最轻?调入报社特约撰稿人投稿工资劳务报酬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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