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企业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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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一、概念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所得税曾长期被誉为“良税”,几乎所有国家都开征,它至今仍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的税收来源。国际上,通常将所得税分为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概述二、特点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主要有四类:(1)经营所得,或称营业利润、事业所得,是纳税人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2)劳务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报酬,因而也称劳务报酬。它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3)投资所得,即纳税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而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4)资本利得,或称财产所得,是纳税人通过财产的拥有或销售所获取的收益。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是直接意义的会计利润,也不是收入总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纯所得额,即从总所得额中减去各种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由于对法定扣除项目的规定较为复杂,因而其计税依据的确定也较为复杂,税收成本也会随之提高。3、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所得税更强调保障公平,以量能纳税为原则,因而在适用比例税率的同时,尤其在个人所得税等领域亦适用累进税率。4、所得税是直接税所得税作为典型的直接税,其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不易转嫁。这使得所得税与商品税等间接税又有诸多不同。此外,正因为所得税是直接税,因而需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计税依据,无所得则不征税。这与商品税不管有无利润,只要有商品流转收入就要征税也是不同的。5、在税款缴纳上实行总分结合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到年终才能最后确定,因而在理论上所得税在年终确定应税所得额后才能缴纳。但由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必须均衡及时,因而在现实中所得税一般实行总分结合,即先分期预缴,到年终再清算,以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三、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一)分类所得税制(首创于英国)所谓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优点①课征简便;②对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③可广泛进行源泉课征,从而既可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又可节省税收成本。缺点①随着所得来源日益复杂,会加大税收征收成本;②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担的原则。今天纯粹采用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经很少。即使采用,也是将其与综合所得税配合使用。(二)综合所得税(首创于德国,其后渐为美国等国家所接受)所谓综合所得税,是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各项不同性质的所得加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各种扣除后,综合确定税基和税率进行计征的那一类所得税。优点:可以实行累进税率,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担的原则缺点:①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征税成本较高。②不便实行源泉扣缴,如果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易造成偷漏税现象。(处罚、信用)综合所得税已经为很多国家所接受,是当代所得税课征制度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先分类征税,再对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进行综合征收,实行累进税率,既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又计算便利。它是将分项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一种所得税制度。(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的优点兼收并蓄)优点:①既坚持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又坚持了量能纳税的原则,对各类所得实行综合计税;②它还有利于防止税收逃避,降低税收成本。四、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区别(一)课税对象方面流转税: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只与销售收入的多少有关,而与成本和利润水平无关,因此,流转税可以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增长,税收收入及时、稳定、可靠。所得税:以所得额即企业利润为课税对象,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收入与成本和利润有密切关系。税收收入受经济波动和企业管理水平的影响,不能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由于所得税多实行累进税率,因此所得税收入增长会快于国民收入的增长,表现为对经济增长的弹性大。(二)税负转嫁方面流转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税负增减变化直接影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因此,对生产、消费有突出的调节作用。多实行比例税率,体现横向公平原则。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征纳双方的关系比较明确,税收的增减变动对物价也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三)征收管理方面流转税:计算和稽查比较简单。所得税:稽查技术比较复杂,尤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涉及的内容多,核实的困难大,易造成偷漏税的现象,要求具备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一)总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责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两个衡量标准,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一、纳税人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征收制度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一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二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三是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征税对象(一)基本税率:2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二)低税率:20%(10%.预提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三、税率(三)两档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l5%国际上通常采用企业年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作为界定中小企业的指标。如美国规定中小企业制造业人数不超过500人,非制造业不超过100人;英国和法国规定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德国规定从业人数不超过9人,销售收入不超过100万欧元。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有两种: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一)定义: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1、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一、收入总额劳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其他收入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获得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二)收入总额中的具体内容(三)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片面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税收,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四)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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