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分析方法从基层法院业务系统“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导出诉讼结案案件明细数据,从“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平台”导出执行结案案件明细数据,将导出的前台数据与基层法院上报的业务数据报表进行核对确认;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审计机关在开展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更加关注其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以审计项目实践为例,结合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业务中形成的基础数据,利用数据综合分析技术,揭示其在职能履行、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相关审计思路和数据分析过程做简要介绍。一、数据准备从基层法院业务系统“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导出诉讼结案案件明细数据,从“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平台”导出执行结案案件明细数据,将导出的前台数据与基层法院上报的业务数据报表进行核对确认;从基层法院“法务综合管理平台”中获取诉讼、执行案件收退费明细数据(包括单独以刑事案件分类的收费明细数据),并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将以上数据整理并导入SQL数据库,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为开展数据分析发现问题疑点做好准备。二、审计方法在前期调查了解过程中,审计组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抽查案件卷宗并与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及财务相关人员沟通讨论审判业务流程和财务控制标准,把握数据分析口径,确定审计重点。(一)关注无依据收取诉讼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首先利用诉讼结案案件中的“案件文号”字段,筛选案件文号中包含“民申”“民监”“民特”的案件明细;利用“结案方式”字段,筛选出结案方式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明细。其次将“民特”案件中“案由”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案日期”设置为大于“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类案件xx年1月1日纳入特别程序)。最后将筛选出来的案件明细通过“案件文号”与诉讼案件收退费明细表进行关联,筛查出不应交纳而收取诉讼案件受理费的问题疑点。其中诉讼案件收退费明细表中“确认的案件受理费”金额即为违规收取的问题金额。(二)关注诉讼案件受理费收退费是否合理、及时的情况诉讼类案件在立案时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须对诉讼费进行再次计算并确认,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对诉讼费进行及时收取或退费。在进行数据分析前,需要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利用诉讼结案案件明细表中的“案由”字段将民事诉讼类案件分为财产类、离婚类、侵权类三大类,生成“案件类型”字段,并熟悉各类案件的诉讼费计算规则。其他诸如“劳动争议类”“申请支付令”等案件在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案件受理费金额占比较小,在此不做介绍。一是关注法官判决诉讼案件受理费有误的情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各类案件的诉讼费计算规则,首先利用诉讼结案案件明细表中的“立案标的”字段,根据案件类型和金额区间的不同,利用SQL程序语句计算出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金额。其次将“适用程序”为“简易程序”,“结案方式”为“调解”和“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半,计算出实际应收的诉讼案件受理费,生成“实际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审计目标字段,并形成审计中间表。最后将审计中间表通过“案件文号”与诉讼案件收退费明细表进行关联,根据“实际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确认的案件受理费”字段进行比对,发现实际应收的案件受理费与法官确认的案件受理费不一致的问题疑点,两个字段金额的差值即为问题金额。二是关注诉讼案件受理费应收未收、应退未退的情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和退费的相关规定,首先,利用第一步形成的审计中间表,通过“案件文号”与诉讼案件收退费明细表进行关联,将结果表中的“实际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金额和“确认的案件受理费”金额一致的案件明细筛选出来。其次,利用结果表中的“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字段与“确认的案件受理费”字段和“已退的案件受理费”字段进行比对并求差值,差值大于0的案件即存在问题疑点,差值即为应退未退的问题金额。最后,利用结果表中的“应收的案件受理费”字段与“已收的案件受理费”字段进行比对并求差值,差值大于0的案件即存在问题疑点,差值即为应收未收的问题金额。(三)关注申请执行费应收未收和多收的情况执行类案件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以实际执行到位标的计算申请执行费,所以一般不存在退费的情况。一是关注申请执行费应收未收和多收的情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申请执行费的相关规定和计算规则,首先,筛选出执行结案案件明细表中“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和“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其次,根据“执行到位标的”金额区间的不同,利用SQL程序语句计算出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金额,生成“实际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审计目标字段,并生成审计中间表。最后,将审计中间表通过“案件文号”与执行案件收退费明细表进行关联,利用结果表中的“实际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字段与“已收的申请执行费”字段进行比对并求差值。差值不等于0的案件即存在问题疑点,差值大于0的即为应收未收的问题金额,差值小于0的即为多收的问题金额。二是关注超额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情况。当事人是否申请保全措施在执行结案案件明细表中没有辨别标识,需通过执行结案案件收退费明细表和相关案件的卷宗进行判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申请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和计算规则,首先,筛选出执行案件收退费明细表中的“类别”为“保全费”的案件明细。其次,根据“案件文号”进行分组,求出“保全费”总金额,生成“财产保全费总额”字段。最后,将财产保全费总额大于5000元的案件疑点筛选出来,财产保全费总额与5000元的差值即为问题金额。(四)关注诉讼案件审理期限超期、执行案件执行期限超期以及刑事案件罚没收入超期未执行到位的情况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审批程序等不同,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也各异。很多案件还有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事件。本文仅介绍基层法院中占比较多的案件,其他类案件可以按照审理、执行(删除时间二字)的最大期限进行设置,并在后续疑点核查的过程中查阅案件卷宗进一步核实。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计算。一是关注诉讼案件审理期限超期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各类案件的期限规定,首先,利用诉讼结案案件明细表的“案件文号”和“适用程序”字段对案件进行分类,具体包括:“民初”即民事一审类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初”即刑事一审类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民特”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其他类。其次,根据法规计算出相应案件的审理期限,生成“审理期限”审计目标字段;根据诉讼结案案件明细表中的“立案日期”和“结案日期”的间隔天数计算实际审理天数,生成“实际审理期限”字段。最后,将“审理期限”和“实际审理期限”进行比对,揭示审理期限超期的问题疑点,两者的差值即为超期的疑点天数。二是关注执行案件执行期限超期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各类执行案件的期限规定,首先,利用执行结案案件明细的“案由”字段对案件进行分类,“非诉”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其他普通执行案件。其次,根据法规计算出相应案件的执行期限,生成“执行期限”审计目标字段;根据执行结案案件明细表中的“立案日期”和“结案日期”的间隔天数计算实际执行天数,生成“实际执行期限”字段。最后,将“执行期限”和“实际执行期限”进行比对,揭示执行期限超期的问题疑点,两者的差值即为超期的疑点天数。审计实践发现,一些基层法院往往容易忽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比普通执行案件期限短的情况,应重点关注。三是关注刑事案件罚没收入超期未执行到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刑事案件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的相关规定,首先,筛选出刑事案件收费明细表中的“收取方式”为“本院依法收缴”和“应收”金额大于“实收”金额的案件明细。其次,通过“结案日期”与审计日进行比对,计算出间隔天数,生成“结案至今的时间”字段;通过“应收”金额与“实收”金额的差值,生成“未执行到位金额”字段。最后,查出“结案至今的时间”大于180天的案件疑点,“结案至今的时间”与180天的差值即为超期的疑点天数,“未执行到位金额”即为问题金额。三、应用特点该方法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强制性条款和计算规则为基础,通过提炼、总结而得到的相关审计思路,即利用计算机审计代替传统翻阅案卷的方式,快速精准地发现问题疑点,充分揭示了基层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中的薄弱环节,实现以审促改,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