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DY2012JXT063-1受托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1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相一致。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协议、承诺。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所必须的内部程序已办理完毕,代表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签字人已经取得全部必须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的规定,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能以自身的名义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且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等:1.市场风险(1)政策风险。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对经济运行和投资项目产生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可能对投资项目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产生影响。(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和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影响投资项目所涉及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水平,从而对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产生影响。(4)通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本信托计划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2全部或部分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5)投资项目项下的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经营状况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项下的企业经营不善将导致企业业务与财务状况受到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产生影响。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将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3.管理风险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4.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然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和符合监管部门的批准。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5.资金保管人的操作风险(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资金保管人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然资金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和符合监管部门的批准,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资金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资金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6.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3(1)赎回风险本信托计划不开放赎回。(2)投资项目的风险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受让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SH.600208)持有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14.75%的股权收益权(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亿元,14.75%股权比例对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412万元),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到期溢价回购新湖控股有限公司14.75%的股权收益权。为担保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责任,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14.7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伟、李萍夫妇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杭州新湖美丽洲置业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关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3)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运作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4)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委托人基于《信托合同》所交付并设立信托的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信托文件所记载的预期收益率(如有)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5)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自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7.操作和技术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8.流动性风险4如果投资项目流动性不足,将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难以迅速变现进而影响支付信托收益和返还剩余信托财产。9.其它风险(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2)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等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申明人/受托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认购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为【】万元,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为【】万份。自然人委托人:机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5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委托人:委托人的名称/姓名及相关信息见《信息与签字页》受托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柏年通讯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5楼邮政编码:510620鉴于:1.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以获得收益;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6第一条定义1.1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一.关于信托计划和信托当事人的定义“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系指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并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用于认购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系指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益人”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合法持有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本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7二.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定义“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代理销售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在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或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发行信托单位时,代理受托人向投资者销售信托单位的金融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销售机构。“代理收付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就信托资金的收取、信托费用的支付、结算、信托收益分配及信托财产到期返还等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收付机构。三.关于各类交易文件的定义“《信托合同》”系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和任何修订、补充文件的合称。“《受益权转让协议》”系指受益人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就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与受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系指受托人与资金保管人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事宜签订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受托人制作的《大业信托•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是向投资者发售信托单位时对信托计划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信托文件”系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合称。8四.与信托利益相关的定义“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益。“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本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本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