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下半年新财税政策分析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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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新财税政策分析与辅导广州理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1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铁路运输服务或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委托方索取发票,纳税人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业务可差额纳税3应税销售额取得的收入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利息、关税、安装费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含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限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限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对应进项不能抵扣代理报关服务:限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4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增加了简易征收的范围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增加了免税服务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6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增加免税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以及报刊发行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7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营改增发票问题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8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营改增服务范围的劳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营改增服务范围的劳务,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后汽车客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年8月1日起,汽车客票的印制使用管理职责由交通运输部门转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监制的汽车客票,其底纹颜色、版式、抬头名称等内容暂时维持不变,只将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票证专章更改为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用,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客票使用期限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无过渡使用期10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11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之前已领未使用的地税普通发票(不含货物运输发票),在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行过渡期管理12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公司法的修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营业执照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出资方式及其期限不再限制股东出资不再强制验资13专题:商事登记改革分析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14专题:商事登记改革分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经营范围中的具体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主要经营项目记载为经营范围第一项,并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15专题:商事登记改革分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不登记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但不得约定为无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记载的营业期限16专题:商事登记改革分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的,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申请备案商事登记机关连续两次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17专题:商事登记改革分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由年度申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组成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内容18专题:商事登记改革分析缴年金环节的政策变化(财税〔2013〕103号)单位缴费部分旧政策:单独按一个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9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缴年金环节的政策变化(财税〔2013〕103号)个人缴费部分旧政策:缴纳个税前不能扣除新政策: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缴年金环节的政策变化:缴费基数的规定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21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投资收益环节的政策变化(财税〔2013〕103号)旧政策:未明确新政策: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2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领取年金环节政策的变化(财税〔2013〕103号)旧政策:不缴纳新政策:按规定缴纳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3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领取年金环节政策的变化(财税〔2013〕103号)新旧年金的衔接分月领取: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分期领取额: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24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领取年金环节政策的变化(财税〔2013〕103号)一次性领取符合规定范围一次领取: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不符合规定范围一次性领取: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25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税收征管政策的变化(财税〔2013〕103号)超过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26专题:年金新税务政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实施税务备案制度不需再办理税务证明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单笔对外支付标准3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凭国税盖章的备案表向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向所在地同级国税办理备案27专题:服务贸易外汇改革《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政策调整办理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汇出不审核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也可以实施分配28专题:服务贸易外汇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各地区可自行选择在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实施情况不定期公布29最新新流转税政策分析与辅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30最新流转税政策分析与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金融商品不再按股票、债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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