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要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1月10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做好增值税法、车船税法、耕地占用税法法律的立法工作,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等。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09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要求: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按7.5%征收。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加大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推进资源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等政策措施。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纲要中提出: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适当调整财政、税收政策,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通过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税收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5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12月10日至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在稳定增长、改善结构、调节分配、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积极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资源环境等领域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2010年12月21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十一五”时期的税收工作,研究“十二五”时期的税收发展思路,部署2011年的税收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做好税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过去5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促进发展、推动改革、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希望税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加强财税对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产业升级的支持。要深化财税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要充分发挥财税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要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综合采取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监管等联动措施。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论述了有关税收工作。他在论述“十二五”财政发展时提出:深化财税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强化税收、规范非税收入的原则,继续推进税费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等。他在论述2011年税收工作时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发挥财税政策稳定物价的作用。认真落实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做好增值税法、车船税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继续开展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专项检查。二、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建设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1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1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了有效地缩减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开采量,合理引导市场需求,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耐火粘土和萤石的资源税税率。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落实、完善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和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作出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以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折旧或者摊销期满的资产作出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另行制定。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上述国际运输劳务指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5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5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即日起执行。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发出《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自当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自2011年起,对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布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以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以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往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生产企业为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规定退还。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该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12月31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宣布: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10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上述方案,中国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2010年的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与2009年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已经全部履行。此外,中国2010年关税税目总数从2009年的7868个增加到7923个,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普通税率和出口税则税率不变。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4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