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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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总函〔2014〕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风险管控做好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跨年度事项、税法与会计差异事项,要进行跟踪核实;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免税收入、资产损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股权转让、企业清算、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管理等事项,要认真核对、分析,要将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结合汇算清缴数据,进行合理性、一致性判断和比对。•跨年度事项主要包括:债务重组递延所得、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形成的营业外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油气资产折耗,亏损弥补,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等。(税总发〔2013〕55号)•一、关于企业收入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吗?•国税函〔2008〕828号•处置资产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区别总结: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例:买A产品送B产品,价格1000元。其中,公允价值A:1000元B:200元。B产品不视同捐赠,合计总收入1000元,其中确认A销售收入1000×1000/(1000+200)=833.33元;B销售收入1000×200/(1000+200)=166.67元。视同销售额如何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收售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填列•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收入的财产、货物和劳务。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如果企业会计上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注意:•借:在建工程25.1•贷:库存商品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借:营业外支出25.1•贷:库存商品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作为小企业与外部发生的交易,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视同销售商品,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视同销售具体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及附表A105000的第2行填列第三列调增。•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金额;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特别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第1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注意: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A105010)第25行关于表中税金扣除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才填报。(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若已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计算逻辑:22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26行(结转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需会计上做确认处理,才可以进行减项的填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两个开发项目,开发项目A:2013预收7000万元,2014年开发产品完工,结转开发产品收入7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5000万元,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525万元;开发项目B:2014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收入8000万元,实际发生并结转的营业税金及附加600万元;两项目预计毛利率均为15%,在不考虑其他因素。•2014年A开发产品完工,并办理交房手续时:•借:预收账款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根据配比原则结转会计成本及税金附加:•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营业税金及附加525•贷:开发产品5000••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525•B项目2014年收到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贷:预收账款8000•借: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600•贷:银行存款6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600•(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确认计税收入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中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利息、租金收入的确认、分期收款收入的确认等等,从而导致会计处理办法和税收规定可能不一致的情况,并产生相应的纳税调整。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新增明细附表(时间性差异)•(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条例18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条例第19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0条: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0-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签订三年房屋合同,租期是2014年6月1日到2016年5月31日,年租金每年10万元,合同约定三年租金提前在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纳税调整表105介绍---会计处理•2014年6月:借银行存款30•贷:预收账款30•2014年12月借:预收账款10•贷:其他业务收入10•税务处理: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确认、分期确认;国税函[2010]79号。•(2)分期收款业务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及纳税调整•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可见,如果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分期收款业务和税收处理无差异。•②新准则规定•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进一步指出:公允价值应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举例说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会计准则:(1)长期合同符合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按完工百分比法。这与税法规定完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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