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变化解析二○一○年十二月目录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新税收政策解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范围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延问题)汇算前期准备适用政策变化审批、备案事项(财产损失、税收优惠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关注汇算清缴公告附报资料:1.会计报表2.鉴证报告:关注汇算清缴公告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1.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债务重组收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3.股权转让所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处置资产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注意: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1.时间限定2.条件限定3.支出限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1.处置原则2.时间限制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扣除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1.工资薪金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余额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3.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扣除手续费及佣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1.比例2.限定条件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分别按工资总额5%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扣除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1.审批项目变化2.所属年度变化3.审批权限变化4.审批流程变化5.证据资料变化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特殊行业、特殊比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以前年度余额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3.基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扣除利息支出1.自然人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2.投资未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税收优惠: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1.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注意:深圳的低税率过渡。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2.总分支机构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符合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1.优惠政策叠加问题2.居民企业分配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3.老分支机构过渡政策4.2007年度前设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1.使用权转让2.委托开发问题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注意税率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1.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预缴税款的计算2.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2010年5月31日后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予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第4号)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