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出口退税知识第一部分一、B、C类企业分类管理标准: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定为C类企业: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B、C类企业分类后区别:1)、在审核系统中,B类企业在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中的审核配置中不用配置审核核销单信息,C类企业在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中的审核配置中则要配置审核核销单信息。2)、核销时间要求不同:B类企业可以在210日内办理,而C类企业文件规定只能在90日内核销完成。虽然,日常操作中C类企业核销放宽到120天,但不能按期核销不属于备案和延期申报的范围。企业第一次出口如无核销单信息,请及时与税源管理三科工作人员联系。核核销单信息一般在报送的下一个星期就可以查询,如果在2个星期后查询还是无信息的,应及时与外汇管理局和国税局联系。3)、税务机关监管方式不同。C类企业采用事前监管,而B类企业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这就要求B类企业平时要更加注意对自已企业出口货物的了解,笔做好出口货物的登记工作。等级管理工作。前几个月总局下发了一个企业分类管理的讨论稿,其中讲到对申报退税多次出现差错的企业要实行降级处理,从我们日常对纸质单证审核、电子审核的情况看,发现企业相关工作中较多地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核销单、报关单的数据号码录错;(二)退税汇总表与明细表之间数据不一致;(三)财务上企业应收补贴款的数据大于或小于国税机关应退未退数,记账科目设置不规范:(四)备案单证管理不到位;(五)外销发票开具后应在当月在财务上实现销售,有的企业滞后到以后月份再入账。外销发票存在用涂改液等随意涂改现象。(六)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还有填“XX省份其他”现象,结汇方式如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外销发票上必须填写信用证号码及开证银行,有的企业还是未做到等等,以上情况还有一些企业存在这里没有一一点到的问题,都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要切实提高财务人员、退税申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数字打交道,参与操作的人员一定要仔细再仔细,稍有不慎,如出错了,有的损失是没法挽回的。日常审单工作中我们将对企业的各类差错进行记录。对差错频率高的企业我们除了要按规定实行等级管理外,在退税指标不足的月份优先退税还要放后面考虑,无差错的企业优先安排。也不要抱怨说以后会出台的这个制度要求严格,比起海关对报关员工作质量的管理才叫严,他们实行的是记分制,每出一次差错扣几分,全年扣满分就要重新进行资格考试。二、税务机关日常审核的具体规定1.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并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一)退(免)税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的;(二)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的;(三)配单混乱、不按顺序装订的;(四)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印章不全、不清的;无退税凭证或少退税凭证的;(五)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导致多申报退税的;(六)未按退税凭证录入且报关单号码、核销单号码等重要信息录入错误,影响退税审核的;(七)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数量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不能正确折算的;(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不相符的;(九)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的;委托加工业务,未在“备注”栏使用“WT”标识的;(十)审核中发现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十一)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情况。确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后,审核人员在关联凭证上加盖“撤单”印章,在原受理通知单、退(免)税申报表及退税凭证封面上加盖“撤销申报”印章后,将申报资料退回出口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2.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出口商申报的退税款及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故意录入多申报退税;(2)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3)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报告内容与申请理由不符;(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5)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6)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致的;(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审核人员在上述关联退税凭证上加盖“不予退税”印章,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须列入进一步核实的疑点报经分管处(科)长同意移交调查环节;调整申报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填写《出口退税审核意见表》,将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提交审核环节,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外贸体制改革实施后,出口企业迅速发展,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和税务机关退税审核人员也在不断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政策掌握不系统,为了使退税干部和出口企业经办人员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情况及各区域的相关政策规定介绍给大家。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1保税区;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珠海跨境工业园区;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他们的作用具体如下:一)、保税区1、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我国在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保税区。保税区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进行审批。2、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出口加工、进口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3、保税区的主要政策:进口区内自用物资免税,其他进口货物保税。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5、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1)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2)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3)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虚拟计算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办理免、抵、退税。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4)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5)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6)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二)、出口监管仓库1、监管仓库是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审批权限在海关总署。2、监管仓库的主要功能:是配送出口货物。3、监管仓库的主要政策:试点监管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其他离境之后退税。4、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特点:一般不设专门机构,货物离境再签发入仓报关单。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视为正式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货物所有权属外商。5、出口监管仓退税政策:(1)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2)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它规定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注:申请入仓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也要参与审批。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3号)由于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已经从期初的珠江三角地区、长江三角地区逐步向东北和西部地区延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逐渐的向这些地区延伸,国家有关部门在不断的审批以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以上述所列区域的个数在不断增加。为了使这些地区的相关业务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作用,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作用介绍给大家,以上政策在具体应用时仅供参考使用。四、约谈制度约谈是指主管退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对出口退(免)税业务疑点进行调查,以确认其出口退税业务是否正常的退税管理制度。实地查验是指主管退税机关通过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场所、会计资料、业务资料等,验证出口退税审核和约谈内容的退税管理手段。(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退税机关可以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1.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或办理首笔退税业务时;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变动时;3.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发现存在疑点时。(二)主管退税机关认为确需实行约谈和实地查验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或配合组织实施。实施约谈、实地查验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施约谈、实地查验前应提前通知企业。实施过程中税务人员可以查阅或复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资料,约谈、实地查验中获得的资料内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应依法保密。(三)约谈、实地查验工作结束后,税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约谈记录》、《实地查验记录》。对约谈、实地查验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照以下要求处理:1.经调查事实已清楚,不存在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2.对调查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应暂停办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第二部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