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政策规定(一)一般规定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3.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二)特殊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2.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三、相关知识介绍(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发布广告应符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业特点,有关部门又出台了针对特定行业广告发布的具体规定,如《房地产企业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四、税收与会计(一)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超比例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处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税法规定看,虽然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额每年度均受扣除标准的限制,但如果结转到以后年度可以扣除,其只是在扣除的时间上做了递延,并未影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整体扣除额。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形成税会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五、纳税申报(年度)主要涉及附表八,同时与附表一和附表三相关栏次有勾稽关系。例1:某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500元,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租金50元,取得非货币性交易收入60元,出售固定资产取得80元,2011年实际支出广告费100元(其中10元经审核不符合扣除标准),2010年结转未扣除广告费8元,请填报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金额例2:若例1其他条件不变,2011年实际支出广告费100元。(全部符合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2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90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610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91.5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6,本行=1-6)10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0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8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1.5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6.5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六、风险描述(一)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1.审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审核费用支出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是否起到宣传本企业、推销本企业商品或产品的目的。认真核对此项业务的发票流、资金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小贴士:如果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发生的广告业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房地产企业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特定行业广告发布相关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处理的,由于其广告费支出属于违法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与赞助支出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容易混淆。《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赞助支出税法规定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金额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2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0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100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610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91.5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6,本行=1-6)8.5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8.5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8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0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16.5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应严格区分费用支出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通过附表三第33行“赞助支出”调增。(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具体审核1.审核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否准确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相关附表中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尤其注意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所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附件四)填报。2.审核扣除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核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适用的扣除率是否符合规定。一般企业15%、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30%、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无扣除率限制。3.审核扣除限额是否正确审核本年度计算的扣除限额及上年度结转扣除额是否正确,对超出限额的数额,核实是否填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中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三)通过“税收管理员辅助平台”或“新型数据综合应用平台”预警查询,审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年度结转是否存在问题企业年度申报后,通过“税收管理员辅助平台”或“新型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内“表内数据合理性监控”下设附表三第27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金额查询和附表八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本年10行大于上年11行”查询,输入查询变量,系统会自动显示大于变量的预警企业名单,可根据名单核实企业实际扣除情况、年度结转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问题。(四)审核用于业务宣传的视同销售是否符合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业务宣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在征管实务中,应注意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与税收确认支出额间存在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应关注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调整,即: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填报在附表三中“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销售费用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税收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由于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政策规定(一)一般规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