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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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013年1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012年新出台主要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准备金税前扣除•(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五)《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6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新出台政策讲解–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部分政策执行口径•汇算清缴中应重点关注的政策内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政策解析•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收入总额•电信企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是指从事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政策解析•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政策解析•(一)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多缴税款的主要情形–1.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仍盈利并形成多缴税款–2.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亏损但形成多缴税款。在这种情形下,亏损被扣除年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也会形成多缴税款–3.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未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亏损未形成多缴税款。在这种情形下,亏损被扣除年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会形成多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处理–对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的以前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采取退税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九、政策适用期限–该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一、政策性搬迁的概念–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搬迁收入•(一)搬迁收入包括的内容–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搬迁补偿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包括:•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其他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搬迁支出•(一)搬迁支出包括的范围–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二)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资产处置支出–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考虑到40号公告属于对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报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直接计入企业的搬迁支出,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一)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上述规定一是明确对于因简单安装而发生的支出,可以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二是强调搬迁的资产在重新投入使用后方能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涉及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等需资本化的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照40号公告对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以资产净值加上后续安装修理等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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