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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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李圣祥2013.0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汇算清缴前准备•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常见问题解析汇算清缴前准备减免税备案企业享受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备案通过方可在年度申报表中填写税收优惠。未经备案程序不得填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下载: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外网“下载区-表单下载”栏目内下载备案受理部门:税源管理一科汇算清缴前准备资产损失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申报方式清单申报(第九条):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汇总清单报送专项申报: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区分损失类型按照《办法》第三章至第七章的要求提供。专项申报应先行报送,便于审核受理部门:分对象汇算清缴前准备申报软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可以使用的软件有:涉税通·企业版软件(推荐)或总局电子申报软件。涉税通·企业版软件及使用指南下载: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16号补丁下载:解压后用“安装文件”中的“总局电子申报软件4.7.19.1082(16)setup_state”安装使用,使用方法打开软件后见主窗口“帮助”菜单中详细讲解。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申报时间安排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2013年3月25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查账征收的一般税源纳税人于2013年4月25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3、查账征收的重点税源纳税人于2013年5月2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4、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2013年5月底前结清税款。(多缴退税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申报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附表);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5.税收优惠的备案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放弃优惠的,应按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确认;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其他需报送的资料。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申报要求: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提高汇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局组织开展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审核,下列情景之一的,应先到相关科室预审后再到大厅申报。1.市局确定的重点审核企业(138户,有时间要求);2.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3.房地产企业;4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附表五中除45-47行外,其他行次填报有金额的)及申报资产损失的企业;5.纳税申报有调整项目的企业;6.连续二年亏损的企业;7.风险应对核查企业(40户)第1、2、3项区局重点审核办公室负责,第4项由一科负责,第5、6、7项由纳税服务科负责。若有疑问,可向我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了解。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减免税政策(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四)《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五)《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25%减半)五免五减半: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25%减半)低税率:1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不征税收入: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单独进行核算全额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加速折旧:适当缩短折旧年限:2年(外购软件)3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注意几个问题:1.符合条件。取得相关部门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软、硬件要求,相关指标要求。2.备案。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3.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4.按财税[2008]1号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二、税前扣除政策(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二)《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三)《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四)《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五)《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六)《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七)《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八)《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九)《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十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4号)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012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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