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广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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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问题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所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所以允许税前扣除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税前扣除问题三、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部门:一是经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二)政府部门资格不需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一)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由认定部门每年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二)注意事项:对以前有资格而当年没继续获得资格,不可以税前扣除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一)名单的所属年度要求: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二)注意事项:企业发生捐赠的年度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年度,都要符合名单所属年度的要求,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五、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五、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注意事项:(一)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计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79号文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二)对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缴纳的营业税,如果租金收入是按《实施条例》规定一次性计入收入的,缴纳的营业税也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按国税函79号文规定的配比原则,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缴纳的营业税跟随企业会计处理。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2010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需要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市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今年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报的时间还待市科技部门发文明确,预计与上年时间一致,在3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报。中介机构应提醒企业留意市科技部门的网上公告,及时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报技术鉴定。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问题近期省、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第三批的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名单。现待省、市财政部门发文后,即开展认定工作,各中介机构要及时留意认定结果。八、关于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做好减免税备案工作的要求我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资料不齐和未经备案手续即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中介机构在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同时应对企业进行宣传辅导,帮助其整理齐全减免税备案资料,并提醒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九、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问题我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但广州市国税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在第四季度开业的新办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附送鉴证报告,全市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区局自行决定,具体情况须及时向各区局咨询。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批问题在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2010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申请,仍按现行文件规定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权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中介机构应帮助企业做好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和需审批的资产损失的申请审批工作。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批问题(一)申请期限: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年度终了后第45日。(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三)审批权限: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局审批,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十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一)继续使用申报软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广州市国税局继续使用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和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申报软件。(二)预计使用网上申报:广州市国税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使用网上申报,现已由神州数码公司投标,进入开发阶段,预计2011年3月份之前可以使用。而且也同时开发了鉴证报告的网上申报,开发完毕后,鉴证报告也将实现通过网上报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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