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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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辅导内容主表及附表填报辅导2010年度最新政策辅导主表填报辅导第一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数据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视同售收入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填报思路:先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然后根据附表三分析填列主表第14行或第15行以及其他行次。注意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主表填报辅导第16行“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提折旧填报时需递交纸质资料第17行“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区别:“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主表填报辅导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政策执行时间2010年第20号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主表填报辅导例题:检查A公司2007年度纳税情况,调增当年纳税所得100万元(调增前纳税所得为2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纳税)。A公司2002年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能否用查增的所得弥补。处理意见:2002年的亏损,至2007年仍处于税法规定的可弥补期内,可以予以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主表填报辅导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主表填报辅导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一般为税后净所得,计算时要换算成含税所得。境外所得中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税率一律按照25%计算。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主表填报辅导注意事项除“营业收入”、“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外,其他行次均应≥0主表填报辅导主表小结:以利润表为起点,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附表辅导(附表一)本表分别与主表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存在对应关系。本表除视同销售外,按会计核算结果填报。填报内容及注意事项: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二、扣除类调整项目——20.其他”第40行附表辅导(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条例25条)会计不作销售核算,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税收应确认的收入。视同销售—国税函828号—处置资产处理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在所得税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处理。附表辅导(附表一)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会计上不确认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列。附表辅导(附表一)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债务重组、捐赠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填报债务重组中企业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及收到与补价对应的收益额附表辅导(附表二)注意事项:除视同销售外,填报会计核算的与收入对应的业务成本、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及期间费用;附表辅导(附表三)本表结构:本表集中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本表内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附表辅导(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附表一(1)2.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的纳税人,应作调增处理。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附表辅导(附表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无须填报。以分期收款销售持续超过12月收入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法上:取得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附表辅导(附表三)例:甲企业2010年1月1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赁费300万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3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预收账款200税务处理(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税法应当确认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200万元;(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同会计处理。附表辅导(附表三)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重组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附表辅导(附表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二)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附表辅导(附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只针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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