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一、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一)什么是技术尽管人们在阐述国际技术转让时,可能对技术这个概念有些不同理解,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技术所下的定义,现在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一)什么是技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所出版的《发展中国家许可贸易指南》对技术下的定义是:凡是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而无论该知识是否体现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或者是否反映在技术信息或技能技巧中,以及抑或是否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或管理工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中。技术有如下特点:1.技术是系统知识。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具备系统性。2.技术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3.技术是无形财产。4.技术具有商品属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1.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根据技术是否向社会公开,可以把技术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前者是指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发表于各种大众传媒上的技术信息;后者是指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专有技术(Know-how)。在公开技术中,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公开技术和有条件的公开技术——前者即如上倒,后者如专利技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2.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根据技术产权的归属不同,把技术分为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前者是指其产权归属整个社会公众的技术,亦可称之为“公共技术”;后者是指其产权归属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技术。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公有技术并不等于公开技术,因为公开技术中的专利技术等并不是公有技术。同样,私有技术也并非只能是秘密技术,因为专利技术同时也是公开技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3.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根据技术是否已经为规模生产的采用,可以把技术分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前者是指业已为规模生产所采用的技术;后者则是指尚未被规模生产所采用、尚为试验性的或仅为小批量生产所采用的技术。(二)何谓“转让”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究竟为何意义?既然在现实中“转让”已成为transfer的通译,采用它就是十分正常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技术转让中所转让的,只能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其所有权。这也未免失于偏颇。因为在实际上,虽然在多数场合,技术转让确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但在少数场合,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情形也是存在的。概言之,应当认为,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系指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由一人转移至其他人的过程。(二)何谓“转让”技术转让可以是无偿的,如以技术援助形式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大量的通过许可合同所进行的国际技术转让。除非特别提及,在本章中,技术转让仅指有偿的技术转让。有偿的技术转让亦称商业性技术转让。相应地,无偿技术转让也称非商业性技术转让。(三)技术转让的国际性1.技术跨越国境,由技术供方转移至技术受方;2.其住所或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3.具有不同国籍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4.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的住所或营业地虽在同一国内,或者,虽然它们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但其中的一方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企业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二、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特点(一)标的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二)交易具有国际性。(三)交易通常具有复杂性。三、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国际许可交易和国际技术咨询与服务交易。此外,也包括由技术受方单纯买断技术所有权的国际交易。复合型的技术转让。如国际合作生产经营;国际加工装配;国际补偿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特许专营;国际BOT;国际(成套)设备买卖,等等。四、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构成国际技术转让法,即是规范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调整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与制度的总称。国际技术转让法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第一,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法规则与制度。第二,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法规则与制度。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技术转让是国际商业交易的一种。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国际技术转让这种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技术为交易标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协议。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双务合同第二,有偿合同第三,国际合同第四,标的为技术的合同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种类按照国际技术转让交易方式的单纯与否,可以把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两大类,即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和与其他国际交易相联系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第三节国际许可合同概述一、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licensingcontract)亦称国际许可协议(internationallicensingagreement),是指其中规定技术供方亦即许可方(licensor)向技术受方亦即被许可方(licensee)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被许可方则须为此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以及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性的协议。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般地,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但是,在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上或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意义上,什么人或什么社会单位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应当根据该特定国家的法律或该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可以是专利技术或版机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在通常情况下,公共技术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共技术才可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桥权不能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因为商标权虽属知识产权,但其本身并非技术。但是,如果商标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则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并相应地成为转让技术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标权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不在国际技术转让之列。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一)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1.专利技术许可合同。2.版权技术许可合同。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二)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单一属性的技术,还是多种属性的技术,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1.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2.多种属性技术许可合同。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三)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否附带商标的转让,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1.不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2.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四)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licence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四)按照技术使用权大小分类:2.排他许可合同(solelicence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但许可方自己则仍有权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四)按照技术使用权大小分类:3.普通许可合同(simplelicencecontract,亦称nonexclusivelicence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普通使用权,但许可方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仍有权:(l)自己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2)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的协议。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五)按照国际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是否具有分许可权,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1.无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2.有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六)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技术转让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1.单向许可合同。2.交叉(或称“互相”、“双向”)许可合同。第四节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许可合同的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国际许可合同的所有条款和附件。由于每个国际技术许可交易所处的环境和具体条件不同,所以,作为不同的国际技术许可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内容,自然也就不尽相同了。不过,一般而言,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一、序文国际许可合同通常都有一个序文。序文是国际许可合同的初始部分,由合同的若干文字段落构成。在序文部分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合同名称(二)合同号(三)签约日期(四)签约地点(五)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这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名字,或者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名称。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即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务必根据真实情况,清楚、准确地在序文部分中表述当事人的名称。(六)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地址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法定地址可以是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而言,其法定地址可以是其登记成立地或重事会所在地或管理中心地或主要营业地等.1.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以邮件和电报等进行联络等的地址;2.它是司法文书送达的地址;3.按照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它是其法院确定对案件管辖权的标志;4.按照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它可以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联系点或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七)鉴于条款鉴于条款(WhereasClause)是国际许可合同序文部分中的陈述性条款,其陈述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各项: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和背景情况;2.许可方对其所转让的技术的权利状况;3.当事人双方进行许可交易的意愿;4.许可合同赖以产生的方式和原则;5.对后继条款的引出。第四节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序文(七)鉴于条款二、定义在国际许可合同中,一般都要对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和反复出现的词语加以定义,以防止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三、合同范围亦称“合同对象”、“合同标的”或“合同项目”等,是指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及其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合同范围部分,是整个国际许可合同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在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一切其他权利和义务,都是派生于合同范围的。(一)技术内容和范围1.关于合同项下技术内容和范围的基本规定2.关于技术、技术的使用和合同产品性能指标的规定3.技术资料的范围4.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二)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1.技术权利的内容2.技术权利的地域范围3.技术权利的性质4.是否包括分许可权四、技术资料的交付(一)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即许可方应当在该期限内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二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即规定以什么为标志来确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有关的一个问题,是交付技术资料是否分批。在一次全部交付技术资料的场合;技术资料的交付的期限和实际交付技术资料的日期分别只有一个。四、技术资料的交付(二)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三)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四)国际贸易术语与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关系(五)技术资料的包装(六)技术资料灭失、毁损或短缺的补救办法五、价格与支付(一)决定合同价格的主要因素(二)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一)决定合同价格的主要因素1.直接费用;2.期得利润;3.技术的开发成本;4.技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5.技术权利的范围;6.支付的时间和方式;7.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量;8.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9.被许可方国家对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程度。(二)合同价格的确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