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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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导语: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发生,广东省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欢迎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按其用途主要划分: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使用的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下同);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划分为: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市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按属地管理进行审批、颁发。中央及省属驻穗经营单位甲、乙种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六条省级发证机关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第七条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第八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除下列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十条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经营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下同)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92)或《广东海事局水上储库(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要求。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九)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十)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一)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2、市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发证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3、省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2、市级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九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和搬迁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前报告原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并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原发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生产单位有以下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一)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三)主要生产原料仅通过混合、溶解、稀释、提纯和分装(转换包装)等简单加工,未经化学反应形成产品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发证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不得批准、不得发证。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建立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并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审批、发证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市级发证机关应每半年(1月8日、7月8日前)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书面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省级发证机关应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省上年度的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经营单位应将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办公)场所明显位置。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涂改经营许可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生效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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