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导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4年,在省支持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75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审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如下:(一)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二)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第五条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一)开设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二)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二)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证明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汕尾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及有关单位。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以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汕尾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一)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对重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扶持专业镇的产业集群发展等项目的奖励、支持。(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三)鼓励和支持纳税贡献较大的民营骨干企业及新办大型民营流通企业发展项目。(四)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当年只能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一次资助,且当年受资助项目第二年不作申请对象。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种扶持方式。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以4年内安排3000万元为前提,以总量控制、合理均衡为原则。市委市政府原有各类奖励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助安排和扶持项目不列入该预算计划。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第十二条对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一)资助条件1、申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费补贴支持的,必须是经评选的全市重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当年度重点支持的导向项目,必须是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还贷信誉好、环境保护、耗能减排达标的科技创新型、优质效益型和提供就业型的优势企业项目。2、申报具有国家、省级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以及经省级部门评定的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企业)申报资金奖励、支持的,必须提供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二)资助标准1、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企业,可一次性在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最高5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已竣工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市县地方直接所得部分,下同)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15%给予补助;②企业已竣工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的10%给予补助。2、对利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可一次性申请最高30万元以下的贴息或融资担保费的支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补助;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助。3、对获得国家、省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和“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场)以及工业园区,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民营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认定的,上一年度所在企业(单位)在我市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可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技术优秀奖以及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第十三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一)资助条件1、担保机构在汕尾市境内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2、实收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3、担保机构在完成注册登记和备案手续即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的。4、担保机构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和反担保制度;必须为本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二)资助标准1、对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开办扶持:2年内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从发达地区引进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的1倍以上,可按其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的开办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2、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对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金额(按担保时间和担保金额加权平均计算)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3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5%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8%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部分,可申请1%的风险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风险补助限额为200万元。担保机构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农业产业化、资源环保和拓宽地方税源的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确认同意。第五章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批第十四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奖励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五条项目审批程序: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直接或委托管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提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办理拨款手续。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和验收制度。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半年向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报告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企业)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属事前拨付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并征得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作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往市财政。第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条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来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在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未验收完毕之前,不予以资助,待项目验收合格之后再予以资助;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或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助标准。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08年开始试行,2009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