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终决算财税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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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1 2012年终决算“三维度”财税整体解决方案主讲人:隋文辉【课程背景】 • 2012年的财务决算即将开始。财务人员应该树立哪些新的理念?财务决算掌握哪些关键点?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年终决算控制汇算清缴?如何化解财税风险?如何进行财务分析?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告诉您实用的解决办法。【课程收益】 • 1、把握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关键点,明确工作的方向 • 2、提前自查,通过相应的账务处理解决企业财税难题,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 3、掌握新政策的关键点,为明年的财税安排做准备 • 4、通过财务分析技巧的学习,让您的分析报告不仅能够满足不同需求者的需要,更能变得精彩和精炼 • 5、通过案例分析与分享,帮助您理解实务操作中的难点问题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2 【课程大纲】 • 一、年终财务决算整体解决方案 • (一)年终财务决算的三大理念 • (二)年终决算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 (三)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关键点 • (四)企业年终结账前应关注的财税事项 • (五)自查和调账操作技巧 • (六)关注2012年新政策 • 二、财税风险防范整体解决方案 • (一)风险形成的原因(通过案例阐述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二)防范风险前提:体制、制度、组织 • (三)控制风险技术:流程分析、预警分析 • (四)风险预警的防范方法 • (五)企业主要业务的相关风险及解决方案 • 三、财务报表分析撰写的技巧 • (一)财务分析的对象 •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步骤 • (三)财务分析的信息 • (四)财务报表分析方法 • (五)三大报表的分析技巧 • (六)财务报表分析报告撰写注意的问题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3 • 第一部分年终财务决算整体解决方案 • 一、年终财务决算的三大理念 • “理念”实际上就是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在很多情况下,理念和观念都是可以互用的。 • 1、“通过年终决算控制汇算清缴”的理念 • 2、“三证统一”的理念 • 3、“化解风险”的理念 • 二、年终决算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 1、主体清晰原则:支付主体是谁?收入主体是谁?受益主体是谁?纳税主体是谁?风险主体是谁? • 2、财税差异利用原则 • 3、“三流统一”原则: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三、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关键点 • 1、预试决算,化解风险 • 2、政策把握,认清规则 • 3、自查整改,消除隐患 • 4、风险防范,有条不紊 • 5、财务分析,结果评价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4 • 四、企业年终结账前应关注的财税事项 • (一)年终收入成本费用的截止和匹配 • 1、符合财务和税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 2、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 3、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公告2011年34号】 • (二)年度费用预提和摊销的截止和协调 • 1、财务决算布置中关注预提费用的策略 • 2、汇算清缴中有效凭据的协调 • 3、对待摊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㈣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4、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得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此提请财务部门在年底结帐前上述会计科目应引起注意。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5 • (三)年终费用合法票据的处理和协调 • 1、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 【来源:2010年04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2、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来源:公告2011年第34号】 • 3、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 •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6 • (四)跨年度费用的税务协调 • 1、把握年终决算和汇算清缴的时点 • 2、明确汇算清缴期限延长的作用 • 3、纳税调整的方法 • 4、控制风险的措施 • (五)年终盘点、对账差异的税务协调 •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 (2)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7 • 企业通过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备证据进行申报,力争在税前扣除。 • (六)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协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2012、15)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8 • (七)决算前整体税负进行测算 • 通过纳税评估技术对公司整体税负进行测算以规避税务稽查风险。 • 企业第四季度应该对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营业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存货变动率、营业费用占收入比、运费抵扣税额占进项总抵扣税额比、销售收入变动率、税金及附加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等重点指标进行测算,通过横行和纵向比较,使企业的各种税负和费用指标在行业代表性指标之内,同时与企业自身以往年度,特别是上年度相比不能出现异常现象。 • (八)决算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 • 在第四季度末前做好以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 • 1、对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两种。 • (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9 • (国税函[2009]255号)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两种。具体划分除国税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申报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在汇算前进行准备齐全。需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要明确。 • 如:(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第二十九第(五)项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提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如果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您贴身的财税专家 10 • 3、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余额过大的应当心所得税纳税调整 •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如果超过2:1比例之外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 4、注意个人借款年底前资金处理 • 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将会牵连到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诸多问题的影响。 •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它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的;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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