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重大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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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部分新政盘点年度重点跟踪最新动态交流提纲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序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四种情形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允许出口退税1丢失已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2失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3稽核比对结果异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4逾期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台的目的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对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代理销售业务进一步进行明确。收购合同过户手续出卖人购买人商家这个业务到底属于销售二手车?还是代理销售二手车?经销商和税务局产生了分歧什么是销售二手车?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代理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如何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中已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12]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变化项目新办法老办法1.“三因素”确认的时间不同上年度以前年度2.汇总清算方式改变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补退税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退税3.税款缴库程序改变分机构和总机构涉及的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多缴税款,应分别向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应缴应退税款,是由总机构办理申报,分支机构只需办理预缴申报。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变化项目新办法老办法4.新办法增加预算科目增设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及下级子目5.条款顺序微调新办法将原办法第五条汇总清算改为第四条,原办法第四条改为新办法第五条。财预[2012]12号文件针对的是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问题,对于非跨省市总分机构,仍应按企业所在省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是根据原办法制订的。所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很可能将被修改或废止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单位文号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基于当前的形势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二、基于解决当前出口退税政策管理方面存的二个比较突出问题存在调整文件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文件法律级次低带来的规范性差,争议多等问题(一)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二)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三)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四)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五)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六)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原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七)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什么放弃?进项可以抵扣了(八)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九)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十)调整了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十一)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1、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2、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3、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十二)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十三)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出台背景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近来,各地税务机关反映征收1元以下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常常会明显增高。通用缴款书的印制成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用、POS机划卡缴税费用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现应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无3%征收率的填写栏次,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调整增值税纳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加3%征收率,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补丁文件: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应纳税所得=搬迁/处置收入—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新设备折旧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取消“一个不合理优惠”、设置“三个合理优惠”取消“重置资产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的规定”增加“采用最多5年时间统算方法纳税”增加“在搬迁期内可以停止计算弥补亏损年限”增加“采用土地置换方式的新土地入账价值”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政策持有期间应纳税额税率实际税负2005年以前-所得100%20%20%2005年6月-所得50%10%财税[2012]85号新政策1个月以内所得100%20%1个月~1年所得50%10%1年以上所得25%5%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应纳税额的计算持有买入卖出持有期限1个月13年1月8日13年2月8日13年1月8日~2月7日1年13年1月8日14年1月8日13年1月8日~14年1月7日1年以上13年1月8日14年1月8日后13年1月8日~交割前一日持有期限的计算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应缴税:1000元×20%=200元(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卖出,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100%×20%-200元=600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上市公司代缴)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若小刘于2014年5月25日卖出,则如何?关于申报2013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联节[2012]205号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两类:(一)应用示范项目(二)推广示范项目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那么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所述的“全额征补税款”是否意味对其虚开的税额进行二次征收?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营改增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税收法制2项十八项盘点2012重大税收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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