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税收政策运用及所得税会计准则介绍一、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二、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差异三、2008年以后若干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介绍四、商业银行税务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五、商业银行如何运用所得税会计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一、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一)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的历史状况《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二、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三、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二)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的现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文件予以明确,理论上128号文件已经废止,实务上仍按此操作。《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利息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利息凭据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索取利息款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贷款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对金融企业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利息收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不得自营业额中减除。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三)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的设想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虽然税务机关文件规定一般均为名义利率,实行新会计准则后,银行用实际利率法确定收入,由于实际利率法的复杂性,需要有有效的贷款和收入的核算体系和核算系统才能完成。但税务机关或税务中介机构缺乏核算或复核手段,很难计算出上述两者的差异,最终税务处理只能认同企业的财务处理。具体来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与以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存在以下几点差异:第一,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名义利率下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实际利率法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第二,确认方法不同。名义利率下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而实际利率法下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第三,对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确认不同。实际利率法下在贷款存续期内按期确认利息收入,不论贷款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名义利率法下遵从“双90天”的规定,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后,贷款应归类为非应计贷款,此后结计的利息转作表外核算,不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此前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需冲销;前者下的任何贷款的偿债现金流要首先确认一部分利息收入,其余才作为本金偿还;后者下的非应计贷款的偿债现金应首先归还本金,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贷款利息收入处理。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目前对于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处理一般有三种理解:一、按照合同确认的应计利息确定应税营业额,逾期90天后不允许冲减之前确认的利息收入,并且再产生的表外利息收入仍然计税;二、逾期90天后不允许冲减之前已经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新产生的表外利息收入不再计税;三、延续182文件的做法,承认90天转表外的做法。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二、贴现业务的营业税相关问题(一)贴现的概念和分类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变现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后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包括以下几种:1、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2、转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转贴现可以按资产转移形式分为转入与转出,按后续处理方式分为买断和回购。3、再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再贴现时,再贴现可以按后续处理方式分为买断和回购。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二)贴现收入的确定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贴现业务仍是一项对企业的融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是将贴现业务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按照其经济实质来讲,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融资行为,其利息是按照资金的价格(贴现率)和资金占用时间(贴现期限)进行计算的。持有至到期的贴现业务如果商业银行将企业贴现的商业票据持有到期,营业额为票据到期时向企业收取的全部贴现利息或应向企业收取的全部贴现利息。发生转贴现的贴现业务如果商业银行企业贴现的商业票据转贴现给其他金融机构或再贴现给人民银行。营业额为从贴现日到转贴现日的持有时间按照资金价格(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三)涉及贴现业务的营业税的政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贴现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贴现业务的交易实质,按照资金流向及金额,贴现业务发生的当天,商业银行向持票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提供资金的金额是按照票据的金额及资金的使用价格进行计算。在票据到期时,实际是开票企业向商业银行偿还占用的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故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应付利息的时间为票据到期的时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票据到期的时间。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举例分析:2010年12月1日,甲企业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贴现率为12%,期限为三个月。根据约定,银行向甲企业提供资金97万元,三个月到期后从开票企业收取资金100万元。当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1)贴现日2011年12月1日,商业银行确认贴现资产100万元,递延贴现利息收入3万元,融出资金97万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贴现100万元贷:××存款——贴现申请人账户97万元贷:递延贴现利息收入3万元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2)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对递延贴现收入进行摊销,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递延贴现利息收入1万元贷:贴现利息收入1万元(3)1月31日及2月28日,对商业银行对递延贴现收入进行摊销,账务处理同上。(4)2月28日,商业银行收回资金,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存款100万元贷:贴现100万元目前营业税处理:3万元作为2010年第四季度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011年第一季度缴纳营业税时对2011年摊销的贴现利息收入不再计入营业额。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调整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1)贴现日2011年12月1日,商业银行确认贴现资产100万元,递延贴现利息收入3万元,融出资金97万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贴现100万元贷:贴现折价3万元贷:××存款——贴现申请人账户97万元(2)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收入,同时调整贴现折价,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贴现折价1万元贷:贴现利息收入1万元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3)1月31日及2月28日,商业银行对递延贴现收入进行摊销,账务处理同上。(4)2月28日,商业银行收回资金,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存款100万元贷:贴现100万元营业税处理:营业税及附加方面,计提的贴现利息收入1万元不计入2010年第四季度营业额。2011年第一季度缴纳营业税时一次性对收取的3万元利息收入计入营业额。由于是时间性差异,个人建议尊重会计处理确定收入的时间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转贴现利息收入如何处理?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三、银行债券业务营业税问题。债券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已成为金融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债券投资业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尽明确,导致目前各地区之间,各金融企业之间对政策理解不一,执行差异较大。(一)债券的利息收入1、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2、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视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3、企业债及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纳税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鲁地税函[2001]8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银行等金融单位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你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巢地税〔2004〕1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省地税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中“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不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对金融机构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穗地税发[2002]82号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四、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征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