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 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清晰版自定义 第一部分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与特点一、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关于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目前在学术上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我个人将其简单概括为:死刑复核律师是指接受已被中级法院及高院法院一二审判处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被告人本人及家属的委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争取被告人的死刑不被核准的律师。死刑复核律师仅特指在最高法院承办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律师,不包括被判处死缓而在高级法院复核的律师;由于被判处死缓而在高级法院复核的案件同样是二审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因此此阶段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死刑复核律师。二、死刑复核律师的特点:1.案件的当事人特指只能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在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不适用。因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其死刑复核权在省一级高级法院,目前的现状往往依然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这种情况下律师无法承办独立的死刑复核业务。2.只能是委托而不能是接受指派: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指派。3.案件的受理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包括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况。4.死刑复核律师所提供的不是辩护,而是类似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没有检方的指控,没有指控就没有辩护,而是内似于最高法院内部的行政核查程序。死刑复核律师作为一种独立新兴的专业律师的真正起源应源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正式收归最高法院之后。我在2007年初接收《法制日报》记者的专题采访时首次提出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我首次预言提出:随着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律师业中将会产生一批专业从事死刑复核业务的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程序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和智慧的舞台,而死刑复核程序因为有死刑复核律师的参与而将会更加公正。第二部分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成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的“四步曲”死刑复核业务并非人们想象中那样高不可攀、高深莫测,年轻律师也可以涉足死刑复核业务,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业务源于最基本的刑事辩护业务,又高于刑事辩护业务,其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专业性极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对较为单一,新律师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1.死刑复核业务不需要涉外业务所需要的外语专业背景;2.死刑复核业务也不需要具体医疗事故、房地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业务所需要的相关知识背景;3.大多数律师的基本素质经过学习训练后都能在短期内成长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因此,年轻的新律师能在短期内通过自学熟练掌握操作此项业务!那如何才能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呢?成长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的“四步曲”:第一、“法规关”:通读研究死刑复核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第二、“理论关”:学习国内最基本、最前沿、最顶端的死刑理论及辩护技巧,认真通读目前一流的死刑研究专家关于死刑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了解其关于死刑的最新观点。Page1of6法律实务大讲堂网上辅导《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第一部分(孙中伟老师主...2010-3-6=0101新华考资第三、“案例关”:研读各类典型死刑案例:通读大量的死刑案例——《刑事审判参考》,通过《刑事审判参考》及人民法院网及《法制日报》、法制网等收集,不研究过300件以上死刑案件的律师,是很难胜任死刑复核业务的。第四、“实战关”:任何律师业务都是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业务,法律的价值与生命来自于经验而非逻辑,死刑复核业务离不开“师徒式”的传帮带学习,跟师傅的学习具体的操作技巧。最好是是有机会协助死刑复核律师办理三起以上的死刑复核案件,研究其具体的死刑复核卷宗。希望有更多的新律师能通过以上四步的学习和修练,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第三部分死刑复核律师业务具体操作指引——揭开死刑复核程序的神秘面纱(一)收案阶段的基本原则:1.不允许向当事人做出任何承诺,否则后面会有无穷后患,在委托协议上加上一条:不承诺。2.不能贬低一、二审律师而接待案件,不能够贬低律师同行。3.不能够做风险代理。4.认真阅读案件。5.不承诺公关行为。(二)阅卷阶段的要求及指引1.没有阅卷权的死刑复核律师如何阅卷:卷宗来源:一二审律师及家属提供阅卷技巧:1.先阅二审判决、再阅一审判决。2.阅二审判决书的技巧:先看一审认定事实,再看上诉与辩护理由,再看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大多数时是与一审认定相同),再看“本院认为”的法院分析部分。3.对相关证据重点注意被告人的口供。4.认真阅读一二审律师的辩护词及上诉状。5.对案卷其它证据的审查认定。(三)会见阶段的要求及指引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以及在会见过程中的作用:在三年多来我所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我先后到过的全国几十个各级看守所会见死刑犯时,并没有遇到过任何麻烦,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二审判决书、死刑复核程序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的看守所都顺利地安排让我会见,并未遇到麻烦和刁难。因此,“会见难”的问题在死刑复核阶段并不明显。那我们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呢?1.虽然死刑复核程序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律师一定要会见被告人,但我认为最好尽量要把握住会见的机会,特别是没有代理过二审而独立代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尽量会见,从而提高死刑案件的不核准率。2.应尽量争取赶在死刑复核法官提审前会见被告人。绝大多数案件死刑复核法官都要亲自提审被告人,最高法院内部要求承办法官原则上都应当提审被告人,特别要核准死刑的案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在阅卷后才去提审被告人,这就为律师赶在法官之前会见被告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3.而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死刑复核律师,应当能够预测到法官将在提审中会讯问被告人主要问题,律师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被告人回答法官讯问的确较为“标准的答案”,以争取提高改判率,而实践中,确有不少复核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提审被告人才确定或坚信不核准死刑的。4.应通过会见帮助死刑犯树立起希望和信心,配合司法工作而不抵抗司法机关工作。实践中,有些死刑犯因为一二审二次都判处死刑后而已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也拒绝配合其家属为他请的复核律师的工作、更不愿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而在会见时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Page2of6法律实务大讲堂网上辅导《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第一部分(孙中伟老师主...2010-3-6=0101新华考资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核准而获得生路。而事实上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掌握得是比较严格的,有一些小小的理由都有可能导致案件不被核准。实践证明在面对法官提审时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大大提高不核准的可能性。5.帮助死刑犯寻找检举立功等机会,以获得改判。有的死刑犯因为不太了解国家关于检举立功的有关规定,而有的死囚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而不愿意检举相关线索。6.会见过程中的其它具体注意问题:1.会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2.不能够带被告人家属亲戚会见,或者为其传递信件。3.会见过程中的强调要点。(四)核心环节:出具律师意见书的要求及技巧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开庭审理的,只通过书面审理,律师就缺少了在法庭上展现能力和智慧的舞台。这个时候书面意见就成为律师的舞台,律师的书面意见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意义。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按照最高法院内部的流程,通过合议庭主办法官、承办法官,分管的副庭长、各庭庭长、分管副院长到审委会等程序,决定案件是核准还是不核准。死刑复核律师没有机会见到所有的承办人,一般只能见到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法官,向其陈述意见。更多的时候是不能见到其他的、能够影响案件结果的法官的。此时只能通过提交的书面意见来反映律师的意见。当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材料报送到承办法官手中的时候,法官首先会看律师的意见,这时候的律师意见就成为法官的重要参考文书。一、关于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律师意见文书的名称问题——应称之为《律师意见书》,而不应叫做辩护词或申诉材料。此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不少律师同行就是以《辩护词》的形式提交。根据基本的法学原理,我个人认为,辩护词这个名称并不太恰当,至少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而是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批核查程序,不存在检察的机关的指控,没有指控就不存在辩护。有些律师将该文书称为《申诉》、《申诉状》、《申诉材料》,我认为也是不恰当的。所谓的申诉特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上级反映的程序,而死刑复核中,案件尚未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判决在法律上是没有生效的,所以也不属于申诉。因此,我个人认为,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文书的名称定为《律师意见书》或《关于XXX(被告人姓名)XXXX(案由)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较为恰当。二、在《律师意见书》中,论证的是死刑是否应当被核准,是否应当适用死刑,所以整个死刑复核程序中,焦点问题就是死刑是否应当被核准的问题。律师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阐明律师的意见,所以在《律师意见书》中,写作重点应分为几个部分:1.想要让死刑不应当被核准的观点得到最高法院的采纳,就要先了解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中重点审查的几个问题,然后才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法院审查的重点,提出律师的意见。(1)关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法院内部称为死刑复核的事实关,就是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成立。部分案件中,不排除被告人不认罪,是否从事了判决所指定的犯罪,是罪与非罪的问题。(2)最高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是否核准,除事实问题外,还要审查证据问题,即本案中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律师最容易的一个切入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主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是律师辩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果案件一旦存在问题,律师提出了充分的理由,最高法院一般是不可能核准的,包括证据和主要事实有矛盾的时候。律师应当在这两个环节多做工作。(3)审查程序关。即在一审和二审中,程序是否合法。在实践中,很多律师不太重视程序性辩护,很多法官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也使律师可以从程序的角度入手,进行程序之辩,如果成立的Page3of6法律实务大讲堂网上辅导《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第一部分(孙中伟老师主...2010-3-6=0101新华考资话,也能够引起案件的部核准。(4)最高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的案件中,还要审查法律关,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恰当。当前面的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都审查完毕后,就回归到案件是否应当核准死刑,这里面更多地涉及到法官的内心确信和自由裁量。即使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也要区分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两年执行,这里缺少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律师能够做的工作就是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从内心说服法官。在律师提交的意见书中,主要关注的就是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这两点是最有可能推翻一二审判决,获得不核准的。2.制作《律师意见书》的技巧在《律师意见书》中最忌讳的就是一二审律师观点的重复,不要反复提及一审或者二审律师的观点,要从新的角度进行说明和解释,尽量超越一审和二审律师的观点和智慧。3.《律师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死刑复核律师应当围绕二审裁判,从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的核心工作也是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量刑关”、“程序关”,因此,我为律师也应围绕以上方面有的放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