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注会《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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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知识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具体内容:2013年6月,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类别(五大类)行动计划(十五项)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数字经济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制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多边工具十五项行动计划的实质: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2014年6月26日,OECD通过十五项行动计划中的七项产出成果和一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并于2014年9月16日对外发布跨国公司可能利用网络交易方式,避免在任何地方设立有形的经营场所,从而在全球范围内规避税收义务BEPS行动计划合作伙伴方(含中国)于2014年11月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接受了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对本国优惠税制的审议知识点:一般反避税、间接股权转让具体内容:•一般反避税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该《办法》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四)其他合理方法。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争议处理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一般反避税说法正确的有()A.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B.避税安排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C.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D.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C,应为“税收协定执行的规定”•间接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出台《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这一公告的制定和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是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G20税改、应对的最新举措,也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权益的重要工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除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2、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3、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例题·多选题】下列间接股权转让中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说法正确的有()A.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B.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C.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D.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正确答案】BC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资本弱化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第五节转让定价•关联申报关联方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判断标准具体情形举例持有股份A、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外一方股份25%以上A拥有B公司25%的股权;则A和B形成关联方B、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持有25%以上的股份A同时拥有B公司和C公司25%的股权;则A、B、C三方均形成关联方C、通过中间商控制另一方A拥有B公司25%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股权,则A、B、C三方均形成关联方借贷资金(独立金融机构除外)A、一方与另外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A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向B公司借方50.1万,则A、B公司形成关联关系B、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外一方担保A公司借贷总额100万,有11万由B公司担保,则A、B公司形成关联关系控制高管或者董事会A、一方一半以上的高管(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至少一名可控制董事会的高级成员由另外一方委派A公司50%的高管由B公司委派,二者形成关联方;A公司的董事长由B公司委派,该董事长可控制A公司董事会,则二者也形成联方B、参照A的标准,由第三方共同委派的双方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过半数高管或者控制董事同时由C公司委派,则A、B、C形成关联方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管同时担任另外一方的高管A公司50%的高管同时兼任B公司的高管,则A、B形成关联方D、一方至少一名控制董事同时担任另外一方的控制董事A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董事B先生同时是C公司的控制董事;则A、C形成关联方控制特许权一方的生产经营要靠另外一方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控制技术控制购、销一方的购销由另外一方控制控制购销控制劳务一方的劳务由另外一方控制控制劳务实质控制利益关联与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家族,亲属关系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1、有形资产(房屋、机器设备)的购销、转让和使用;2、无形资产(土地、专利、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3、融通资金(拆借、担保、预付款、延期付款);4、提供劳务(调查、管理、设计、咨询、法务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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