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间财政收入差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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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间财政收入差距分析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扭转区域发展不平衡扩大趋势,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本文通过对区域发展不平衡重要标志东中西部地区间的财政收入差距进行分析,从中找出造成财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测度方法和指标选取(一)绝对差距极差(R):反映总体中指标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离差,用以说明指标值的变动范围和幅度,其值越大,说明收入的绝对差距越大。(二)相对差距1.变异系数将标准差计算公式中的收入水平进行标准化处理,就得到变异系数。分组和不分组的情况下计算公式分别为:2()/uwiVxn2()/wiiVpxV是变异系数或加权变异系数,V越大,表示收入差别越大。VUW表示不加权变异系数,VW表示加权变异系数。2.泰尔指数1967年泰尔(Theil)根据统计信息理论提出一种新的测度指标,用收入的对数值与等值分配的对数测度它们之间的差别,并用收入比重加1权。一般主要使用下列分解公式:NiiyLOGNI11)0(GggggGgggvpLOGpIpI11)0()0(其中,pg是第g组的人口比重,vg是第g组的收入比重。二、区域财政收入差距现状1.从绝对差距看,东中西部地方财政收入逐步拉大。1978年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比中部高364.4亿元,比西部高486.71亿元,分别是2.60倍和5.50倍;2007年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是15133.2亿元,中部4349.4亿元,西部4368.77亿元;东部比中部高10783.8亿元,是3.48倍,比西部高10764.4亿元,是3.46倍;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倍率有所减小。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与中西部地区相比,衡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实力的地方财政收入差距非常大,区域发展不平衡非常明显。表1:1978–2007年东中西部地方财政收入单位:亿元年份东部财政总收入中部财政总收入西部财政总收入1978592.48228.08107.771985702.44245.18165.4619921227.73534.89490.8119972500.6926.08762.4520025474.71503.361430.44200715133.24349.44368.772数据来源:根据《新中国统计五十五年历史资料汇编》(1978–2004年)和《中国统计年鉴》(2006–2008年)计算获得。从地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看,1978年东部地区为164.74元,中部地区为70.31元,西部地区为43.36元,东部比中部高94.43元,是2.34倍,比西部地区高121.38元,是3.80倍;2007年东部地区为2922.93元,中部为1039.36元,西部为1203.58元,东部比中部高1883.57元,是2.81倍,比西部高1719.35元,是2.43倍。同地方财政收入一样,绝对差距是呈扩大趋势,倍率有所减小。表2:1978–2007年东中西部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比较单位:元年份东部人均财政收入中部人均财政收入西部人均财政收入1978164.7470.3143.361985179.2069.1761.001992281.67135.70162.421997549.49234.90237.9420021150.01354.97394.7920072922.931039.361203.58数据来源:根据《新中国统计五十五年历史资料汇编》(1978–2004年)和《中国统计年鉴》(2006–2008年)计算获得。2.从相对差距看,东中西部收入差距在波动中持续扩大。从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的变异系数看,东中西部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对差距在1978年–1992年逐步缩小,1994年分税制后,则逐步呈现差距快速拉动的趋势,2005年后拉大趋势有所减弱,但总的差距仍然是继续扩大。3图1:1978–2007年东中西部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变异系数变化趋势从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的泰尔指数及构成看,总体泰尔指数在1978处于较高的差距,地区差距对总体泰尔指数的贡献率为70.8%,1992年为68.4%,扩大差距的趋势相对有所缩小,但2007年地区差距对总体泰尔指数的贡献率为75.8%,扩大差距的趋势进一步增大。总体泰尔指数的变化趋势与变异系数的变化趋势大体相似,都是在波动中逐步拉大差距。表3:1978–2007年东中西部地方财政收入的泰尔指数及构成泰尔指数分解的差距贡献率(%)年份总体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间19780.25740.03710.01460.02350.182314.415.679.1270.8019850.24310.03570.02100.01620.170214.678.666.6770.0119920.15280.02430.01860.00540.104515.8812.183.5268.4319970.19680.03010.01760.01300.136115.318.946.6269.1320020.28520.03680.02830.01690.203212.929.935.9371.2320070.16060.01600.00620.01680.12179.943.8310.4775.76数据来源:根据《新中国统计五十五年历史资料汇编》(1978–2004年)和《中国统计年鉴》(2006–2008年)计算获得。4三、原因分析(一)财政制度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单一的行政指令计划配置资源,财政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财税改革以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为导向,以放权让利为主线。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较高,达到70%左右,中央财政收入相对较弱。没有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东部地区创造的财富用于自身积累的较多。到分税制实行后,东部发达地区已经完成了经济发展必要的财富积累过程,而中西部地区经济才刚开始起步,地方财政收入没有积累。因此,地区间地方财政收入差距扩大成了必然的趋势。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大约为30%左右,随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逐渐提高到50%左右。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改革初步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改革以来,财政收入连续上了几个台阶,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收入1999年迈上万亿元台阶,2003年、2005年相继突破2万亿元和3万亿元大关,2007年达到5.1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3年的12.3%提高到2007年的20.6%。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在1995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但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也不公开透明,在转移支付中用于缩小地区差别的数额很小,主要还是税收返还,返税又主要是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返税较多,因此,地区财政收入差距呈现快速拉大的趋势。从国际经验看,转移支付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就是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将经济发达、财源丰富地区的一部分财力集中起来,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资金缺口提供补贴,使它们的公共责任与所需财力基本对5等。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平衡地方财力的作用。第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过少,专项转移支付支离芜杂,效能有限。2006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性质的资金占比高达55%,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量偏少,比重偏低;同时专项转移支付定位不够明确,项目设置部门多,使用分散,难以形成当地的有效财力。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转移支付尤其是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过小,以至于对各地财政不均衡问题的缓解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目前的税收返还是以中央政府1993年从地方净上解收入(消费税加上75%的增值税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这样保证了1993年各地方政府既得利益。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比例为1∶0.3的系数,即每增长1%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成为新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地方上划中央的收入达不到核定的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即税收返还按收入来源正相关递增,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使基期的不合理因素合法化,出现了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得到大量税收返还,与实现地区财力均衡的目标相悖。第二,转移支付中过渡性因素较多,体制刚性难以破除。2006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占比高达34%,2007年财政转移支付1.8万亿,主要就是返还税收、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但真正用于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较低。第三,转移支付度量标准没有达到缩小地区差距的目的。目前的转移支付的度量标准只考虑财政供养人员、地区总人口数、和地区国土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没有考虑中西部地区的城乡二元结构差距、自然地理环境恶劣、经济外向度较低、发展6起点较低等客观因素。第四,转移支付计算的税基不完善。现在我国计算转移支付用的税基没有充分考虑共享税在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作用。(二)税收制度税收体系有待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完善,中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贡献较大,中西部地区没有从相关资源税(如石油、天然气)等一系列税种中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之一。我国的资源税从1993年开始征收,从改革开放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的时间段内,中西部的自然资源价格都是比较低的,东部地区在低价利用这些资源发展经济的时候并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中西部地区却付出了极高的代价。到目前为止,资源税税率仍然很低,现在仍然沿用的是1993年开始征收资源税的税率和从量计税方式,这不利于调节行业收入差距,也不利于调节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从总体来看,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资源比较丰富,但这种属于全民的自然资源产生的利润被企业获取,有较高税收收入的资源都被国家行政垄断了,中西部地区政府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收入。税收制度设计还存在一定缺陷。税收制度缺陷导致地区收入差距拉大,我国目前主要的五个税种在制度设计上都是有利于大城市,不利于中小城市,有利于东部发达地区,不利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税收制度引起的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快于经济发展差距扩大的速度。我国目前五个主要的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五个税种在制度设计上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得更快更大,城乡居民收入因为地区差别形成的相对差距在35-40%左右,因为地方财政收入引起的地区收入相对差距却在70%左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7一是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环节是在产品定价上,由厂方确定,增值税征收环节是有利于厂家的,因为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是一定的。正常情况下增值税每个环节都应该有,那么税收才能在各环节分配。增值是客观存在的,定价是由企业自己决定,它就可能把定价定得超过增值税,所以厂家所在地就获取了很高的增值税。东部地区的生产企业数量明显比中西部地区多很多,获得的增值税也就比中西部地区高很多。二是营业税。营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是将税收交给企业注册地,企业在注册地可能经营活动很少,大多数经营活动是在其他地方进行的,在耗用其他地方的成本后,税收却归于注册地所有。从现在来看,东部地区的注册企业数量(2006年352万家,2007年377家)明显比中西部地区数量(中部地区2007年144万家,西部地区128万家)高很多,营业税自然也高许多。这种差距是表现在市场开放状态下,如果不是开放的情况下,则可能形成市场壁垒。三是消费税。消费税的分布和征税商品消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国际上一般将消费税设计在消费环节征收,但在我国是将消费税放在生产环节征收,同前面分析的一样,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生产能力强于中西部地区,因此,消费税也主要集中在发达的东部地区。虽然消费税是中央税,但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仍是有利于东部发达地区(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按增值税和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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