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李玉华新势力企管特邀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2012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规避李玉华老师简介个人简介:中共党员,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中华会计网校经济法专家,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聘讲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特聘讲师。北京中企利宏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北京中鼎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现为资深财税及法律专家,长期从事经济法学教研及企业管理指导工作,担任中国兵器集团、华能集团、鲁能地产、中国矿业等大型企业财税顾问。擅长领域:《公司治理与财税管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企业税务稽查》、《企业纳税筹划案例》、《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防范》、《经济法详解及实务》、《新会计准则实务与案例》、《企业税法实务与案例》、《中小企业经济法与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文王:你们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症发作之前。由于普通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症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症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动作,所以以为我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开篇语(二):扁鹊见蔡桓公扁鹊:疾在腠(còu)理,汤〔tàng〕熨(wèi)之所及也;在肌肤,针石之所及也;在肠胃,火齐(jì)之所及也;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今在骨髓,臣是以无请矣。”居五日,桓侯体痛,使人索扁鹊,已逃秦矣。桓侯遂(suì)死。治不病以为功税务稽查形势分析面对税务稽查,企业的复杂心态分析12我国税法的改革方向与稽查的总体形势3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结果的回顾4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任务及稽查重点领域•1、对关联企业的关注度从国际走向国内•2、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检查逐渐深化•商业目的原则•如果商业安排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避税,则交易行为是合理的;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并且没有这些税收利益就不会进行这项交易,则交易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也称不合理的商业安排(滥用法律)•或者缺乏经济实质•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虚假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九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强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改变税法直接的适用范围•3、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合法性•4、经营模式的调整•5、理清会计主体•6、结合十二五期间的产业布局,关注优惠政策的享受不同行业的常见问题列举•1、发票问题违法使用发票恶意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2、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3、收入账外经营或挂往来•4、骗取税收优惠偷税•5、推迟确认收入、拖欠税款•6、主体不清•7、往来款项混乱•8、存货帐实不符•9、货、票、款不一致•10、成本费用列支不规范•11、进行税额抵扣不准确•12、纳税人身份划分不清•13、混合行为和兼营行为界限不清•14、扣缴义务把握不准•税法操作案例一:•资本弱化案例面对税务稽查,你们害怕吗?为什么怕?自己知道有什么问题、且知道后果不知道会不会有问题无知者全畏为什么不怕?我们没有任何问题、且知己知彼我们朝里有人,有问题能摆平无知者无畏什么样的自查结果算是满意的?关于税务自查接到税务自查通知企业被稽查原因分析1.有人举报,出了什么问题?2.例行检查,轮到我们3.税务局又完不成任务了,来要钱了4.我们公司报税有异常,被盯上了5.可能专项检查,抽上我们了6.随机检查,走走过场7.发现我们偷税的痕迹了8.其他家有问题,牵扯到我们了9.以前就经常来,跟以前一样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你首先想到了什么?企业被稽查原因分析随机选案接受举报上级交办协查专项检查纳税评估碰运气信息保密低调做人善意以逸待劳技术分析企业被稽查原因分析我们的原则: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指标1、税负率指标: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整体税负率等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收入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税负率有19个大行业,最重要指标。横向、纵向比较;税负率预警。企业应建立税负率评估体系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指标2、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3、成本(收入)费用率:成本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收入)4、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指标5、能耗率(投入产出分析)能耗率=本期外购(水、煤等)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6、运费率:运费率=本期运费发生额/[本期存货购进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7、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过高或过低)8、预收收入比率:预收收入比率=预收帐款余额/本期收入这样的报表能对外报吗?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二)税务处理1、个人借款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2、关联借款申报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3、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3、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4、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2、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