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西财版《财政学》课件第十章税收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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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税收制度第一节税收制度概述一、税收制度的概念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三、税收的分类(重点)第二节税负转嫁一、税负转嫁与税收归宿二、税负转嫁的形式三、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律(重点难点)第三节税收制度各论一、流转税制度二、所得税制度三、资源、财产、行为税制度第一节税收制度概述(summaryoftaxsystem)•一、税收制度的概念:税制——税法分类立法机关形式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决定《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条例、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税收规章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地方政府办法、规则、规定(转发、批复不算规章)《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务总局2002)等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主体税种税收小税种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关税烟叶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制要素:构成税种的基本要素。•思考:假设你是税制的制定者,现在要开征一个新税种。在设计时,应该在哪些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一)纳税人——向谁征税(二)征税对象——为什么征税(三)税率——征多少税(四)减税免税——税收优惠(五)纳税环节——征税时间、地点(六)纳税期限——缴税的时限(七)违章处理——违反税法的处罚(一)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某税种由“谁”缴纳税款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人(税负转嫁)与纳税人同为一体——直接税与纳税人相分离——间接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税款的人。既非纳税人也非负税人•1、课税对象:课税的客体。税法征税的标的物。一种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最主要标志。•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一般包括物品、所得、财产和行为等各个类别。•举例:增值税——企业生产创造的增值额;消费税——各种应税消费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各项所得;屠宰税——屠宰行为;遗产税——遗产。(二)课税对象2、相关概念课税对象即课税客体,对“什么”课税问题。区别税种和税类的主要标志。税源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税收收入的最终来源——V+M。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以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课税依据征税的实际依据。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对征税的数量化。举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税目消费税税目•一、烟•二、酒及酒精•三、化妆品•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五、鞭炮、焰火•六、成品油•七、汽车轮胎•八、摩托车•九、小汽车•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十一、高档手表•十二、游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十四、实木地板(三)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是计算税款的尺度。税收制度的核心。•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三种形式:1、比例税率——使用最为普遍2、累进税率——只在所得税中使用3、定额税率——最为原始、最为简单1、比例税率•1)概念:同一征税对象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税额与征税对象成正比。•2)特点:–计征简便。–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有悖于量力负担原则。•3)类型: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1)概念:按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2)特点:计算方便税款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税负不尽合理2、累进税率•1)概念: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2)累进税率特点:能体现量力负担的原则。•3)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收入2000元,应纳税额=2000×10%=200,税后1800•收入2001元,应纳税额=2001×15%=300.15,税后1699.85•税收负担在所得额级距的分界处显得不合理。税级(x)税率0x≤500500x≤20002000x≤50005000以上5%10%15%20%【例题】请计算应税所得为2000和2001时的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对征税对象的全额按照与之对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征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税级(x)税率0x≤500500x≤20002000x≤50005000以上5%10%15%20%【例题】请计算应税所得为3000,2000和2001时的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超额累进税率(图示)如果课税所得=30000500200050005%10%15%20%5000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500×5%+(2000-500)×10%+(3000-2000)×15%=325课税所得2000,应纳税额=500×5%+1500×10%=175,税后所得=1825课税所得2001,应纳税额=500×5%+1500×10%+1×15%=175.15,税后所得=1825.85速算扣除数(已知条件):=全额累进税额-超额累进税额•依上例:如果征税对象为3000元,速算扣除数=450-325=125•则征税对象为3000元,超额累进税率下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15%-125=325征税对象税率速算扣除数0x≤500500x≤20002000x≤50005000以上5%10%15%20%025125475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区别税负轻重不同在收入级次和税率档次相同条件下,全额重于超额计算繁简不同二者相比,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需引入速算扣除数公平程度不同在两级收入交叉点附近,全额累进的公平程度不及超额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区别(四)减税免税•1)概念:减税免税是依据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少征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于征税的优惠规定。•2)减、免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税基式减免: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以缩小税基的方法,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的税收照顾。如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税额式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等。起征点开始征税的起点。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全额计税。个别优惠特点。在起征点附近税负分配不公平。免征额3)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免于征税的数额。未达免征额不征税,超过此点只就超过部分征税。普遍优惠的特点。税负分配比较公平。征税对象数额起征点免征额100不征免征200200×10%=20免征300300×10%=30(300-200)×10%=10300×税率01002003004000100200300400起征点免征额不征200×税率免征免征(300-200)×税率举例:1、起征点200元为例。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时应交的是税额各是多少?2、免征额为200元。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时应交的是税额又各是多少?税率为10%。(五)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流转过程出厂批发零售根据纳税环节规定不同,可分为:1)单一环节课税,如关税,消费税。2)多环节课税之分,如增值税。(六)纳税期限•1、概念: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目的是促使纳税人及时纳税,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2、确定纳税期限应考虑的因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课征对象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多少。•3、形式:按天、按月、按年、按次等四种形式。(七)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作的处罚。它是保护税法严肃性的必要措施。•1、违章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2、违章处理措施征收滞纳金、处以税务罚款、税收保全措施、追究刑事责任。三、税收分类•(一)课税对象分类法: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重点)•(二)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分类:中央税与地方税(第十四章)•(三)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直接税与间接税•(四)其他分类方式:(了解)课税标准分类法:从量税、从价税税收与价格关系分类:价内税、价外税(一)课税对象分类法(重点)一)流转(商品)税类。1、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流转全额C+V+M增加值V+M2、特性:1)流转税收相对稳定,影响因素较少。2)比较容易转嫁。3、主体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4、知识拓展:“营”改“增”税制改革(课后查找相关资料)如:消费税\营业税如:增值税4、知识拓展:“营”改“增”税制改革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试点行业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税率上,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随后,包括上海在内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广东等12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中北京营改增试点已于9月1日启动。二)所得税类1、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2、根据纳税人存在状态不同,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如此,个人所得税也是这样。3、特性:1)企业所得税与经济效益相联系,不稳定;2)个人所得税负的分配适宜贯彻量力负担原则;3)一般情况下不易转嫁。三)财产税类1、以纳税人拥有或者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2、财产税分类静态财产税:在财产持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土地税等。动态财产税:在财产转移环节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等。3、特征:1)稳定性强,适宜地方征收;2)不易转嫁,属于直接税种;3)有一定程度的公平作用。特性:1.临时课征--不同于对长期抑制行为课税;2.征收目的非财政性--如特种消费行为税、烧油特别税、筵席税等4、资源税类以纳税人使用国有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特性:1.同质资源同样税负--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2.不同资源不同税负--公平竞争条件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特殊行为(需要特别抑制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主体税种税收小税种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关税烟叶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二)税种的隶属关系分类(略)(详见第十四章)中央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地方税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三)税收转嫁分类法本分类法旨在分析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关系。税收能否或是否容易转嫁直接税:不能或难以转嫁的税种所得税财产税主要功能:公平收入和财产分配间接税:容易转嫁的税种流转税主要功能:结构性调节、一定公平作用第三节税负转嫁与归宿一、税负转嫁与归宿的概述(一)含义•1、税负转嫁:纳税人将所纳税款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实质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再分配过程。•2、税负转嫁的特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行为主动性。•3、税负归宿:是指经过转嫁后税负的最终落脚点。二、税负转嫁的方式•前转又称顺转,提高商品价格——将税款转给商品购买者——由卖方向买方转嫁。•后转亦称逆转,压低进价或压低工资、延长工时等方法——将税款转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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