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财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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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房产税试点二、预算公开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四、资源税改革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六、结构性减税其它举措:七、地方债试点一、房产税试点2011年1月28日,率先选择上海和重庆两市开始征收房产税,开启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向居民(自然人)房产在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之先河。早在2003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分3批在北京、辽宁等10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展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这一工作被称为房产税的“空转”。房产税(物业税)试水,或许是雷声大雨点小,表面上是在为不断虚高的房地产市场降温,本质上则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和消费引导。从空转到试点,从扩大试点到实际开征,自然需要一个过程,尚有许多技术细节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但无论如何,适时开征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已是大势所趋。注1:2011年上两年度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即今年房价超过9941元/平米的住房将进入收税范围,到1.5万元/平方米就是三倍,就是1%的税率,如果到2万元/平方米,就是四倍,为1.2%。注2:上海2010年全年新建商品住宅均价达22261元/平方米,两倍均价约为4500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小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4%;大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6%。房产税是一项国际上具有通行性的税种,在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市场经济国家,它都是地方财政收入体系的核心。目前在中国,房产税还只是一个小税种。近年来伴随房价的快速上涨,以及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大,房产税作为“小税种”每每引发的都是“大讨论”。而在超高的预期和欠准的宣传下,房产税逐渐被误读成遏制高房价的最终救赎。2011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明确提出,2012年将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此后,一些接近决策层的学者不断释放“房产税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的消息。财政部在2011年度工作会议中也明确提出,要在“认真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这意味着,对重庆和上海试点经验的总结和定性,或将直接关系到下一步房产税改革的推进节奏和力度。据重庆市财政局数据,截至2011年11月30日,重庆市主城区房产税应税高档商品住房共8563套,实收税金超过9000万元,预计2011年底可达1亿元。少部分没有缴税的房屋,主要是因为“房产证没办结、存在产权纠纷或是暂未联系到业主”。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志明表示,1亿元征税额与当初预期基本吻合。所收房产税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补充资金,全部用于重庆市公租房建设。上海市一年来的房产税试点工作颇为低调。与重庆的征税对象不同,上海主要是针对人均居住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新增一般房产采取累进税率,人均面积大、房屋价值高的房屋税率就越高。截至2011年7月,上海共认定7000多套应征房产税住房,至于具体征税额,迄今尚无官方数据披露。二、预算公开2011年4月14日,科技部第一个公开了“三公”经费,揭开了中央部委向社会公开的序幕。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具体事宜。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今后“三公”经费将会在省及省以下政府级次逐渐推开。至此,几年前社会热议的“三个3000亿”一事,终于向纳税人有了一个明确的官方答案。我国自1998年开始政府预算制度创新改革以来,历经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初步构建了现代预算体系框架,预算理念深入人心,预算公开性、民主化程度显著提高。但总的来看,目前我国财政透明程度还不高,进一步公开、民主、阳光路程还很遥远。预算公开不只是公开几组数据那么简单,而是一种理念转换和制度机制再造,所以不应只停留在概念、形式、口径层面,而需向实质性推进,脚踏实地地付诸实施,藉此加快从人治财政向法治财政的转变。聚焦:“三公”经费“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开支的政府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2011年7月8日财政部公布了2011年中央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94.28亿元。2011年中央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经费19.9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9.19亿元,公务接待费15.19亿元。财政部介绍,与2010年决算数相比,2011年中央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0.42亿元。其中,由于外交活动和国际交流增加,因公出国(境)经费比上年有所增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减少。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10年中央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4.7亿元,这也是首次公开中央单位“三公”经费。2011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中央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预算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会议决定,在2009年和2010年大幅压缩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同时,2011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机关要办理公务,当然需要旅行,需要公务汽车,也难免接待工作。这一点,任何国家都不例外,但在中国,“三公”开支似乎异乎寻常地高。截至2011年7月26日18时,在已公布“三公经费”的86个中央部门中公务接待费年预算超千万的部门达20个。国家税务总局(含国税系统)、质检总局及中国科学院位列前三,分别达到66703.50万元、11384.66万元和8043.66万元。以一年工作250天计算,国税系统接待费平均每天267万元。若以人均接待费计算,在同时公布在职人数的预算超千万的部门中,国家统计局以1445元“夺冠”,其余依次为中国科学院1292元、中国地震局656元、中国气象局505元、农业部400元、工信部379元。其中,中国地震局在解释中未标明在职人数,只公布了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总人数,因而实际数字应该更高。三、个人所得税改革2011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将初次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草案在网上公布后,引发了一场空前规模的社会大讨论,征求意见数量超过23万条,创历史之最。6月30日通过9月1日实施的个税法修正案,一下子将工薪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超出起初设计的目标(2500元或3000元)。根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改革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28%降至7.7%,纳税人数将由8400万人降至2400万人。新个税法自9月1日实施以来居民受惠达600多亿元。财政部:2011年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352.37亿元。受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本月个人所得税减收明显显现。从环比看,本月个人所得税比9月份减少99亿元,环比下降22%。9月份政策减收效应已有所显现,个人所得税已比8月份减收33亿元。10月份与8月份相比,收入相应减少130亿元左右。(《京华时报》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2011年税收完成情况指出:受9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税同比下降11.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下降10.7%。由于个税收入的65%以上是工薪阶层缴纳,所以这减税的获益者,以工薪阶层为主。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最新统计表明,2011年10月份,广州全市共有402万名工薪族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零,占之前广州市工薪收入者总申报纳税人数的71%。10月份,全市征收个人所得税13.3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3.4%,与2011年9月环比下降25%。其中,全市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8亿元,比2011年9月减少5亿元,下降33%。四、资源税改革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法律性文件,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这是继新疆及西部地区试点后,资源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其核心内容,就是变“从量定额”计征为“从价定率”计征。自资源税制创立以来,其调控目标已发生了多次变化。今后的资源税改革推进,尚需逐步扩大范围,大力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妥善处理好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和税费等问题。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这次资源税条例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为何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办法?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当时油气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价格相对稳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比较简便。随着原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完善,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油价接轨,价格波动较大,且呈不断上涨趋势。油气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影响了资源地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修改条例,增加从价定率计征的办法。此次对资源税的改革是在新疆资源税改革基础上的推广。2010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正式启动新疆资源税改革。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人民日报》10月2日援引新疆地方税务局数据称,2010年上半年,新疆未进行资源税改革,其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2010年下半年实施资源税改革之后,新疆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而2011年1至5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21.09亿元,同比增长了596%。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亦称增值税“扩围”改革。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酝酿十几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总算走出了实质性一步。按照现行的政府间税收划分,营业税构成了地方税系中惟一的主体税种。同时,营业税的征收主体为地税部门,而增值税则为国税部门。因此,这一改革必然极大影响地方政府的近期和远期财政利益,也会影响征管主体的变化。所有这些都需要在试点过程中通盘设计、全面考量、有效解决。营业税为何要改为增值税?其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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