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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产税法•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税。–对象为财产–属于直接税,不容易转嫁–计税依据是占有、使用或收益财产的数额–辅助性税种分类•一般财产税与特别财产税•静态财产税与动态财产税资源税•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存在的、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财富。•特点:1.征税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2.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3.征税的范围较窄。4.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资源税税率。但具体操作方法在不同部委之间出现不同思路。发改委认为资源税应按照低税率征收,而财政部的设想是资源税率逐步提高。•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第一节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税率一、原油8-30元/吨二、天然气2-15元/干立方米三、煤炭0.3-5元/吨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五、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六、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七、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大庆石油管理局24元|吨•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大港石油\管理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12元吨•-------------------------|资源等级企业(或矿区)名称||-----------------------||1、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1、本钢南芬露天矿||一等|2、首钢水厂铁矿|||3、鞍钢弓长岭露天矿||--|--------------------|||4、大钢峨口铁矿|||5、鞍钢齐大山铁矿||二等|6、邯邢矿山村铁矿|||7、包钢公益明铁矿||--|--------------------|||8、马钢南山铁矿凹山采场|||9、首钢大石河铁矿裴庄采区|||10、鞍钢眼前山铁矿|||11、马钢南山铁矿东山采场||三等|12、首钢大石河铁矿柳河峪采区|||13、首钢大石河铁矿羊崖山采区|||14、首钢大石河铁矿大石河采区|||15、唐钢棒磨山铁矿||--|--------------------|•具体征税范围•1.矿产品:(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2.盐,盐一般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资源税课税数量•销售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产品的——自用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应纳税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税收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资源税征收管理和申报•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征收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1.2%•应纳房产税税额=租金收入×1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发生时间•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土地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税率(每平米)(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与申报•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征税依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减除法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收入:货币、实务和其他。•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应纳额的计算•(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扣除项目金额×50%×30%+(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40%•(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减免•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纳税地点是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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