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比对表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二)》比对表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一)》比对表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务代理实务》比对表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注意:原教材第1-3章合并为新教材第1章;原教材第4-6章顺次变更为新教材第2-4章;原教材第7章调至新教材第四篇第1章。P1删除一、行政、行政权及其下属全部内容。P1第3行,删除“尤其是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其他任何范畴都是由行政权派生或者引申出来的”。P3“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拆分成“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的渊源”P5第18行新增“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P5“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变为“四、行政法律关系”P6“行政参与权”变为“参与权”P6“行政受益权”变为“受益权”P6“行政请求权”变为“请求权”P7“第二章行政主体”变为“第二节行政主体”P10将“行政司法权”变为“行政裁决权”P21第19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表述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P28第12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变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后内容均是P30倒数第6行,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变为“《税收征管法》”P34倒数第14行(旧P36倒数第17行),删除“它是相对于负担行政行为而言的”。删除后为“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P35第11行新增“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撤回等多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中的救济原则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贯彻落实。”P82,第六节第一段新增“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P83,“(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变化P83,倒数第一段,修正为“对地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84,特殊管辖部分重新编排,分成5个层次P84,新增“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两部分内容P85第10行,变更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P85,引用法条变更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相应条款;新增“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P85倒数第4、3段,新增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递交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事项、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P85,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部分,新增应当受理的条件,删除不予受理的条件。P86,新增“五、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及内容。P87,第2行,新增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规定;第12行,新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第24行,新增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删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P88,新增“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及内容。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一章民事基本理论概述第一节民法概述P89(旧P121):删除“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P90(旧P122):删除“三、民法的渊源……具有习惯法的效力。”P90(旧P122):“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改为“三、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P91(旧P123):第二节下加入“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大标题。P91(旧P123):“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P91(旧P123):删除“一、民事主体”,在其上两行上面,加入“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大标题。P91-92(旧P123-128)内容全改:即“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利益性和客观性的特征。”92页加入“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就规定得较为严格。”第三节民事权利(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中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92-95(旧P127-128):“(一)民事权利……形成之诉”改为“第三节民事权利……且须受严格的限制”。内容全部变化。第四节民事责任P95-96:全部内容为新加入“第四节民事责任……一、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类型……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P96-97(旧P128-129),:“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四、民事法律事实”作为“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具体内容全部变化。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P97(旧P129):“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改为“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P99(旧P131):默示形式下,在包括沉默与推定两种形式后加入“沉默形式是指……可推定行为人购买货物的意思。”P100(旧P132):(三)无效民事行为下的“1.2.3.4.5.6.7.”改为“(1)(2)(3)(4)(5)(6)(7)”P100(旧P132):原“第四节代理”改为“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下的六、代理”。下面子目录相应变更,如原“一、二、三、四”改为“(一)(二)(三)(四)”等,但是内容并未变更。第七节时效和期间、期日P103倒数14行(旧P135):《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问题的规定》后“。”改为“,”。P104第4行(旧P135倒数第2行):“从下1天开始计算”改为“从下一天开始计算”P104第5行2个(旧P135倒数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P104第6、7行各1个(旧P136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P104倒数第2行(旧P136第3行):“第1天起算的”改为“第一天起算的”。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概述P108(旧P140):(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下面删除“依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分”。第二节所有权P110(旧P142):3.私人所有权下最后一句话“私人所有权的行使,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改为“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P110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3行(旧P142倒数第3行至P143第1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归国家所有”改为“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两个类似的规定合并)第三节用益物权P114(旧P146):一、用益物权概述下第四行“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改为“对标的物占有、使用”。P114(旧P146):“二、使用权(及其下属一段)……保护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改为“二、用益物权的类型”P114(旧P146倒数第2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第二行:“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改为“权利人借此得以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旧P147第1至6行删除,即删除(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容。P114(旧P147):原“(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内容不变,作为“(二)宅基地使用权”。P114(旧P147):原“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内容不变,序号变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第四节担保物权第五节占有标点及符号的改动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注意:将旧教材中第二篇第3-6章合并为新教材第二篇第3章。第一节债概述P119第八行(旧P152第8行):“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改为“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P120(旧P153):“5.无因管理。是指”改为“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P120(旧P153):“第二节债的保全和担保”改为“四、债的保全和担保”P120(旧P153):“一、债的保全概念和种类(一)债的保全概念”改为“(一)债的保全”P120倒数第3行(旧P153倒数第1行):“前种情况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改为“前者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P120页倒数第1行(旧P154第2行):“(二)债的保全种类”改为“债的保全种类有代位权和撤销权。”P121倒数第6行(旧P154第8行):“(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改为“(3)债务履行已经陷于迟延”P123(旧P155):“二、债的担保基本原理(一)债的担保概念”改为“(二)债的担保”旧P155倒数第4行,删除标题“(二)债的担保的形式”P123(旧P156):“第三节债的转移和消灭一、债的转移”改为“五、债的转移和消灭(一)债的转移”P123(旧P157):“二、债的消灭”改为“(二)债的消灭”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原第四章)旧P158,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改为“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下的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相应的标题转换。如第一节变为“一、”P124(旧P158第5行):“说明《合同法》所指的”改为“这说明《合同法》所指的”旧P159第18行:删除“(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七节)”P126倒数第8行(旧P160倒数第15行):“只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改为“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P130第13行(旧P164第13行):“合同解除具有的法律特征”改为“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P131第14行(旧P165第20行):“根据《合同法》规定”改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P134第9行(旧P168倒数第18行):“特征是:”改为“供电合同的特征:”P135第10行(旧P169倒数第17行):“特征:”改为“借款合同的特征:”P136倒数第6行(旧P171第10行):“特征:(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和租赁”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和租赁”P138第6行(旧P172建设工程合同下第2行):“特征:”改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P139倒数第1行(旧P174(二)货运合同下第8行):“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改为“制作危险物标志和标签”P140倒数第8行(旧P175技术合同下第二行):“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改为“技术合同的特征:”P143第10行(旧P177保管合同下第1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改为“保管合同的特征:”P143倒数第2行(旧P178仓储合同下第1行):“特征:”改为“仓储合同的特征:”P144委托合同下第1行(旧P179委托合同下第1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改为“委托合同的特征:”P145行纪合同下第2行(旧P180行纪合同下第2行):“特征是:”改为“行纪合同的特征:”P146居间合同下第2行(旧P180居间合同下第2行):“特征是:……(1)居间合同是……(2)居间合同为……(3)居间合同中委托人……(4)居间合同是……”改为“居间合同的特征:(1)是……(2)为……(3)委托人……(4)是……”。第三节担保法律制度(原第五章内容无变化)第四节民事责任(原第六章)旧P191-192删除第一节: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整个一节。P154-160(旧P193-196):全部变更。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注意:旧教材第二篇第7-9章合并为新教材第二篇第4章。P171(旧P208)倒数第16行增加“三是公司具有社团性。公司是社团组织,是以人为成员而组成的社团。”P171(旧P208)删除(二)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下的第一句话,即“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71(旧P208)倒数第10行“的调整对象,是指在”改为“主要调整”。P172(旧P209)公司能力下面删除“公司是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72(旧P209)将“2.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改为“其行使主要受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为法律拟制的人格,凡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