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讲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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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计划是讲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资本金结汇的形式,第二个是资本的外汇管理思路。第三个是境外投资外观政策,还有是8月29号出台的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那我们先跳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与管理政策这个模块好了。我讲这个政策可以稍微系统地介绍一下。近年来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政策方面做了那些调整和改革、然后再介绍一下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存在那些问题、然后再分析一下资本金结汇管理问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最后再给大家介绍一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政策,包括它的管理原则和主要的管理内容。那么首先看一下,近年来资本金结汇政策调整与改革。近年来随着国际收支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从94年开始在国际收支里面出现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顺差,而且顺差的金额是逐年增大的。那么在资本项目顺差里面,资本金的结汇占了相当的部分,那么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的大幅增长是资本项目结售汇顺差的一个主要的原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外汇局对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那么主要的内容就是,原先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的、证监会惯例移交到外部资金审核管理,那么同时实行支付结汇制。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外汇资本金改革试点,授权外汇管理局来进行审核。在2001年8月份,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也就是汇发2001年141号文件。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将资本金结汇的审核权限由外汇管理局移交给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间接管理。那么也就是说,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核的这个审核权限由原先外汇管理局审核移交到外汇指定银行来审核。相对地来说,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结汇的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通过对外汇结汇管理的方式来达到对外商投入企业结汇的管理,这是2001年的时候。那么在141号文件试点的基础上我们及时进行了总结和完善,在2002年6月份的时候下发了汇发2002年5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7月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那么改革的内容有两项:第一项内容,延续了14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权限移交给外汇银行来进行。第二内容,在59号文件里面明确规定了,资本金结汇的用途,也就是说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这点在59号文件里面写得是非常清楚的。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同时明确了银行在办结汇过程中要审核要求和统一检测的要求,并且相应制定结汇的规则,要求你要按照操作规程的审核要素注意事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第三,强化结汇审核,实行支付结汇制。在59号文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针对资本结汇增长和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情况在2004年5月份又出台了2004年42号文件。那么在这个文件里面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那么什么叫做支付结汇制呢?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有实际对外支付需要的时候才可以办理结汇,这是有一个前置条件的。资本金进入到你的资本账户以后,如果没有实际的对外支付需要的话,你这个时候是不能办理结汇的。只有有实际对外支付需求的时候才可以结汇和对外支付的手续。同时这个42号文件里面规定了,两个层次的不同管理方式。第一个层次,对于第一次结汇金额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怎么办?一个是20万美元以下的怎么办。它是对金额的大小分别进行管理。那么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结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现金,并且向指定的收管人进行支付,这一条就说明问题了。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结汇企业出具支付数额,并且向指定的收管人支付。那么对于支付工资、流程备用金,或者是结汇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也就是说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怎么办呢?企业可以不提供这方面的数据,但是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的时候要提供上一笔结汇的用途清单。那么这个政策就分成不褪的层次来进行管理。我们可以概括一下。他的政策内容就是以下的几项政策内容。PPT第一项政策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令来进行审核,外汇局推出直接审核,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者。第二个,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和应用的开支。第三个,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该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可以凭企业结汇申请的书面支付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在企业的人民币账户里面暂时过度一下,但是要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给最终的收款人。这个是在2005年的时候明确的,资本金结汇能够进入到企业的,但是人民币账户暂时过度2恩天,但是2天以后必须支付给最终的收款人。第四个,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含20万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的支付命令。但是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资金的时候,企业应该提供上一笔资金的使用明细情况。第五个,对于单笔结汇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银行应该以传证的形式向所在地外汇据报出相关情况,按监管要求。另外一个,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和入账的时候,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外汇局报告。还有一个,就是银行应该在每月的前5个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的外汇局保送上个月的《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这个是从01年开始到08年的8月29号之前,这段时间以内所涉及到的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政策。那么我们现在可以用2-3分钟的时间做一个互动。互动什么呢?我们在座有外汇指令的举手我看一下有多少。不是很多,主要是企业,是吧?我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大家在资本金结汇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多的是什么问题?问:周期性审核。孙鲁军:周期性审核的问题是很大的问题,是吧?凭证不够明确,包括支付命令束的格式不是一个标准的格式,还有相关的支付凭证的真实性银行是没有办法判断的。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在办理外资本结汇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最大的困难?大家可能会说没什么困难。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可以规避资本结汇的管理。是不是?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过程中不会遇到任何政策障碍。我只要按要求把相关凭证给你,不管我的资金的真实用途跟我所申请是否一样,你外管局没有办法追究下去。实际上外管局在这几年的过程中一直关注这个问题,而且这几年资本金结汇也出现大幅度的增长。我们可以看几个数字。第一个数字,2007年资本结汇同比增长71.64%,今年1月至7月份尽管有所下降,仍然高达37%。第二个数字大家可以看一下,资本金结汇占外商投资项下先汇流入的比例较高。那么2008年1月至于7月份,该项结汇率高达85.9%,2007年的时候高达91.77%。那么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以后,那么外汇资本金进来以后基本上是结汇的,在结汇上是没有任何政策障碍的。或者尽管有一定麻烦,但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这些麻烦。第三个,资本金结汇已经成为企业结汇的主要因素。主要问题我概括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外商投资前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来套取结汇的资金。关联企业比较多,关联交易的方式来进行结汇、来规避管理。第二个,虚构交易来进行结汇,这个难度确实非常大。对相关凭证的真实性问题审核判断起来确实比较困难。那么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交易提供一些有关的交易凭证和支付凭证。在审核过程中也很难判断出来这个交易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但是从表面上来看,所提供的凭证都是真的。第三个,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的用途。也就是说结汇资金的实际用途和所申请的用途是完全不一样的。假如说我申请结汇的用途是流动资金跟周转。但实际上的用途呢?等于对房地产项目来投资,或者进入股票市场,或者股权投资等等,就是说你实际的用途和申请的是不一样的。第四个,资本金结汇以后,长期滞留人民币账户里面不对外发展和对外支付。结汇以后就把钱放到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里面去了,不对外支付和对外发展。第五个,资本结汇以后,用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那就包括新设企业增资,或者进行股权并购等等。第六个,以归还人民币贷款的名义进行结汇。在申请的时候,我说我是用外汇资本抵押人民币贷款,现在贷款期限到了以后我要把所抵押的外汇资本结汇成人民币来进行管理。主要的是这几种管理方式我们可以再简单分析一下。它的原因是什么?第一个原因,资本结汇的快速增长。它的总量增长这么快最根本的原因:境外资金持续快速地流入到中国境内来,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金持续增长,这是一个最根本性的问题。第二个原因,现行外资政策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业为缺乏有效监督。表现在哪儿呢?按照现行的有关对外资的管理规定来盘,如果境外在中国的投资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里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的项目的话,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再投资无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只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即可。那么也就是说,我外投企业成立以后,在境内再投资行为只要我所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不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里面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项目,那我无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仅仅在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行。在实际过程中,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把资本金大量地调到境内来及时结汇。结汇管理以后,这个资金就流入到房地产企业或者其他受到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业项目或者产业的领域里面去了。那么甚至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仅仅只是一个空壳企业,把资本金结汇以后企业就消失了,结汇以后就去干其他的事情。这是一个再投资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市法规还不是很明确。外商投资股市的问题,在证券法里面确实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市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而且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章里面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证券账户。但从实际上来看的话,包括我们跟商务部、证监会来看,都不太认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市。第三个,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问题。什么叫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典当、担保、租赁、咨询这类公司。像这类公司从现在来看,比方说典当行、担保、租赁公司,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算不算金融机构?或者算不算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话,除了商务部审批以外,是不是需要银监会或者证监会的备案和审核?从现在看的话,仅仅是商务部批准就批准成立了。而且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资本金进来以后的金额还是比较大的。甚至有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之上,成立一个咨询公司注册资金1亿美元,然后到汇了就要求结汇。像这样的情况还是有的。第四个,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问题。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第五个,就是人民币汇率增强。外商投资者货币化出资的倾向明显加剧,结汇的意愿明显增强。人民币汇率升值,以现汇出资的意愿是明显增加。现汇进来以后,马上把外汇的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进行使用。另外一个,就是银行的代理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确实从客观上来说,由于相关的审核凭证和审核要素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没有统一的要求,银行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难以判断相关的交易凭证和支付凭证是否是真实的,确实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因为商业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加大,也不排除一些银行和企业相互勾结、相互串通的方式,为所谓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些优惠或者一条龙的服务来规避管理,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在去年组织部分外汇指令员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些银行确实有和企业相互串通起来规避管理。另外一个,资本金结汇以后人民币资金的用途缺乏后续的监管。结汇以后变成人民币了,进入到人民币账户里面去了。如果进入到第一个环节里的人民币账户里去还稍微好点,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如果经过2手或者3手,这个钱就不知道到哪儿去了。而且从外汇的管理权限来看,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账户的审核管理权限还没用,跟踪核查的权限也没用。但是,这次在新修改的外汇管理条例里面赋予了外汇管理局这方面的权限,外汇管理局可以对结汇以后的人民币资金的去向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追查。发现问题以后当然可以进行处罚。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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