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国际税收中央财经大学张京萍Internationaltaxation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三、国际税收抵免四、国际重复征税免除方法比较分析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重复征税(duplicatetaxation)的概念什么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课征两次或两次以上相同或类似的税收。重复征税的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一)主要途径(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三)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一)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途径(方式)单边方式–单方面(通过其国内税法)免除双边方式–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免除多边方式–通过签订多边税收协定来免除(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约束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确定最终居民身份约束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三)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低税法免除方法全额免税累进免税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全额抵免限额抵免综合抵免分国抵免分项抵免一层间接抵免多层间接抵免按抵免程度按抵免对象基本原则:来源国优先征税,居住国承担免除义务。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单独适用较低的税率计征税款,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际重复征税。扣除法(deduction)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免税法(exemption)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于征税,仅就其国内所得征税。–全额免税法:免税法的一种。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时,不考虑因对国外所得免税而导致适用税率降低的问题,仅以国内所得部分确定税率。–累进免税法:免税法的一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要并入国内所得适用税率,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仅以国内所得为税基。◎累进免税法公式: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内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全额免税法公式: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国内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抵免法(credit)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根据一定条件从其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冲抵。全额抵免法:抵免法的一种。即居民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已纳国外所得税款,可以从其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全额冲抵。限额抵免法:抵免法的一种。即居民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已纳国外所得税款,可以从其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冲抵,但可以冲抵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国外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例4.1:甲国居民公司A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所得(万元)税率甲国(本国)7040%乙国5030%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免税法和扣除法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免税法:X=70×40%=28(万元)扣除法:X=〔(70+50)-(50×30%)〕×40%=42(万元)注:在甲国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不实行任何免除条件下:X=(70+50)×40%=48(万元)解:例4.2:甲国居民公司A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所得(万元)税率甲国(本国)70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30%20万元以上的部分35%乙国5033%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例4.2:全额免税法:X=20×30%+(70-20)×35%=23.5(万元)累进免税法:X=〔20×30%+(70+50-20)×35%〕×=23.92(万元)7070+50三、国际税收抵免﹡(一)直接抵免(二)间接抵免(三)税收饶让抵免(一)直接抵免(directtaxcredit)——免除法律性重复征税的方法1.直接抵免及其适用范围﹡2.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3.抵免限额﹡﹡1.直接抵免及适用范围直接抵免: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所得税款。适用范围: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外国税收抵免,包括:–总、分公司–预提所得税–同一跨国自然人的国外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2.全额抵免3.限额抵免例4.3:甲国居民公司A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所得(万元)税率甲国(本国)8030%乙国2035%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解:(1)全额抵免法:X=(80+20)×30%-20×35%=23(万元)已纳国外所得税额(2)限额抵免法:①A公司向乙国已纳所得税额=20×35%=7(万元)②甲国可以抵免的限额=(80+20)×30%×=6(万元)③比较①与②的结果,抵免额应为6万元:X=(80+20)×30%-6=24(万元)2080+20请比较:(3)免税法:X=80×30%=24(万元)(4)没有任何免除:X=(80+20)×30%=30(万元)可以抵免的国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4.抵免限额(creditlimit)抵免限额即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综合抵免限额(2)分国抵免限额(3)分项抵免限额(4)超限额结转抵免限额公式: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该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综合抵免限额①=(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②=国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分国抵免限额:某一外国抵免限额①=(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②=该外国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①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累进税率时的公式②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时的公式例4.4:甲国居民公司A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所得(万元)税率甲国(本国)10030%乙国6035%丙国4028%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例4.4:解:⑴综合限额抵免条件下:①A已纳国外所得税=60×35%+40×28%=32.2(万元)②甲国对A的综合抵免限额=(100+60+40)×30%×=(60+40)×30%=30(万元)③比较国外税和抵免限额,按较低者30万元抵免。④X=(100+60+40)×30%-30=30(万元)60+40100+60+40例4.4:⑵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①A已纳乙国所得税额=60×35%=21(万元)甲国对A的乙国抵免限额=(100+60+40)×30%×=60×30%=18(万元)②A已纳丙国所得税额=40×28%=11.2(万元)甲国对A的丙国抵免限额=(100+60+40)×30%×=40×30%=12(万元)③分别比较已缴纳的各个外国所得税额及各自抵免限额,按较低者抵免。④X=(100+60+40)×30%-18-11.2=30.8(万元)60100+60+4040100+60+40(4)超限额结转当在境外已纳所得税额高于抵免限额而在当期得不到抵免时,允许用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抵免限额余额给予抵免,这就是超限额结转。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对纳税人已纳境外所得税额的抵免,当年超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抵免。综合抵免与分国抵免的效果差异(课后思考)结论:如果纳税人在所有外国的经营都有盈利:(1)在有的外国税率高于本国,有的外国税率低于本国情况下,则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对纳税人有利;(2)在各个外国税率均高于或均低于本国税率情况下,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抵免无差别。如果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经营有盈利而在另一外国的经营有亏损,在任何税率情况下,都是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对纳税人有利。我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企业已纳外国税收直接抵免的规定;(采用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关于个人已纳外国税收直接抵免的规定。(采用既分国又分项的限额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019/9/2738第七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第三十三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接上)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二)间接抵免(indirecttaxcredit)——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1.间接抵免及其适用范围2.一层间接抵免3.多层间接抵免4.间接抵免的条件1.间接抵免及其适用范围间接抵免:居住国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所得税中予以抵免。适用范围–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其目的在于免除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跨国母子公司的国际税收问题甲国母公司A乙国子公司B投资应税利润B: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A股息:预提所得税A股息:公司所得税股息计算步骤及公式:①计算母公司应从子公司获得的所得额(即毛股息还原);②计算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③计算母公司

1 / 7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