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双重征税第二讲国际双重征税的减除方法第三讲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第四讲国际税收协定库克诉泰特案(美国最高法院1974年)原告是一名美国公民,在其取得在墨西哥城的居所并居住在该市时仍保留着这一身份。被告依美国收入法规责令原告将其收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原告服从了这一指令,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西哥城,最后该项收入被征1193.38美元的税款,原告在支付部分税金后即提出诉讼。本案的问题在于,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力对一个在取得收入时已永久地定居在墨西哥城且其产生该收入的不动产亦位于该城的美国公民的收入征收税款呢?原告认为:这种征税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获得收入的个人及产生收入的财产必须位于美国的行政区域内。原告认为这是美国税收当局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这种辩解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美国诉吉尔莱特案中,一艘位于美国境外,但被一名永久定居国外的美国公民所拥有的游艇被判定受美国税收管辖。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摘自《国际税收纠纷与预防案例分析》布雷诉国内收入局长案(美国税务法院,1984年)管弦乐指挥皮埃尔.布雷(法国人)为美国CBS唱片公司录制唱片。其报酬是他录制的唱片零售额的一定百分比,他在1975税收年度获得这笔收入。如果以提供服务为名,该收入就是源于美国的收入,因为非常清楚,这些服务是在美国提供的。但是如果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那么依据美国与法国间的税收条约这笔收入就可以免税。但是,该条约并未规定如何对收入进行分类。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援用了美国法律,以确定该笔收入的性质及解决美国是否有权征税的问题。原告主张:他与CBS唱片公司在1969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原告许可给CBS唱片公司一项在唱片中的财产权益,且原告因此有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法院认为:对于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从其标签性文字中分析,而要深入其实质交易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中,一方面,该合同一直将拟支付给原告的报酬称为“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面,从双方的合同通篇使用的语言看,双方签订的是私人服务合同。合同的第一段明确规定CBS唱片公司聘用原告提供排他性的服务。合同第三段要求原告每年为该公司录制一定数量的唱片。最重要的是合同第四段表明CBS认为原告的服务是该合同的核心内容:原告承诺性合同有效期内不为他人录制类似的唱片。合同第五段规定:唱片一经灌制,由CBS拥有全部所有权,原告和其他当事人不得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最后,依合同第13段规定,CBS唱片公司有权中止或终结支付费用,“如果由于疾病,伤痛或罢工原因,你不能依协议条款为我方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在该合同中,没有任何内容规定原告将唱片中的财产权益转移给CBS,也不存在许可的规定,且合同中从未提及“版权”。法院还认为:鉴于原告报酬是未来销售额一定百分比及私人服务合同的情况,所以不能将其得到的收入简单地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因此,从合同整体内容出发,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属私人服务合同,而非许可财产权的合同。所以将CBS支付给原告报酬定为服务报酬,为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应向美国缴纳所得税。摘自《国际税收纠纷与预防案例分析》第一讲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双重征税一、国际税收的概念(一)概念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甲国乙国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征纳关系(二)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国际税收是国家税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近代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需要以下两个客观条件:1、税收收入的国际化;2、所得税制的普遍推行。(三)国际税收的两个基本要素1、国际税收涉及的所得税纳税人2、国际税收涉及的直接税的征税对象1、国际税收涉及的所得税纳税人(1)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必须是跨国的自然人和法人;(2)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凡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或有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财产,或者虽然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收入,但是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的跨国自然人或法人,都是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国际税收涉及的直接税的征税对象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对象,从直接税的角度来看,仅仅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等对人税的课税对象相联系,主要指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所谓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是指一个国家的本国人来自外国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及这个国家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⑴国际税收涉及的所得税的征税对象①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②跨国超额所得③跨国资本利得④跨国其他所得⑴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经常获得的跨国所得。①经营所得,即营业利润;②劳务所得;③投资所得;④租赁所得;⑤其他所得。⑵跨国超额所得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⑶跨国资本利得跨国资本利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一些资本项目所得到的毛收入,从中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那一部分差额。⑷跨国其他所得跨国其他所得,是指除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非经常性的跨国所得。(2)国际税收涉及的一般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国际税收涉及的一般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所谓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是指跨国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在货币形式上的综合表现。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⑴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所谓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⑵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是指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二、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及确立原则(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三)地域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及确立原则1、定义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以下原则:⑴独立自主原则⑵约束性原则2、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⑴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也称来源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它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⑵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也称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它根据纳税人与本国的政治法律联系以及居住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这些居民和公民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3、税收管辖权的种类⑴公民税收管辖权⑵居民税收管辖权⑶地域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在国际税收中,纳税人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另一种是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无限”与“有限”是以收入来源的领域范围划分的。无限纳税义务指广泛的纳税义务,不受国境的限制。凡是一个纳税人就其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向某一特定国家纳税,这个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或称为全面纳税义务。如果一个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向该国纳税,则这个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4、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类型的选择一国对税收管辖权类型的选择,往往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地位及维护本国财权利益的态度。发展中国家非常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但为了维护本国权益,一般也不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更强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但从资本、技术输入方面来看,发达国家也兼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各自国家的财权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失,都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一国在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时,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居民(公民)身份。居民,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税收角度而言,它是指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按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由于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跨国自然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目前,各国税法对跨国自然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通常采用法律标准和户籍标准。*法律标准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该国国籍,该人就被认定为该国的公民,该国就可以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国籍的法律规范,是由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对国籍的取得,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即根据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其子女的国籍。有的国家采用出生地主义,即根据本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其国籍。另外,一个自然人,除了依出生地或血统关系取得国籍外,还有加入国籍、丧失国籍和恢复国籍等变化。*户籍标准户籍标准是以跨国自然人的居住状况作为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l.住所标准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既成为该国居民;2.居所标准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3.居住时间标准这一标准是指用跨国自然人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这是对居所的一个辅助标准。(二)跨国法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又称组建地标准,即一个公司或企业按照一国的公司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成为该国的法人,在税收上被视为“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这一标准以法人在本国是否有管理与控制中心来判定其居民身份。*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以法人在本国是否设有总机构来判定其居民身份。*控股权标准又称资本控制标准,即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法人居民公司身份。*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这一标准强调一个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若在一国境内,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判定自然人居民居民的标准判定法人居民的标准美国1、公民主要根据出生地点2、在一个历年内居住183天以上3、在一个历年内居住天数超过30天但不及183天,将前一年和前两年的居留时间分别按2/3和1/3的比例折算加总,累计数达183天的根据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登记注册的公司在国外注册、但50%以上选举权股票为美国股东掌握的公司德国1.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2.在德国停留6个月以上。在德国境内设有总机构和管理中心。挪威有定居意图并居住满183天公司的有效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该国境内菲律宾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为菲律宾公民:1.1971年宪法生效时为菲律宾公民2.根据1935年宪法参加过选举3.父母亲是菲律宾公民4.按照法律已加人菲律宾国籍比利时l.在国内有住所2.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地为国内l.在该国境内登记注册2.虽在境外登记,但管理机构在比利时境内三、地域税收管辖权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确定非居民对本国是否有纳税义务时,首先要确定这个非居民是否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对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可以征税,对其境外的所得不能征税。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主要有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这些不同种类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和征收规则是不同的。(一)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是指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养殖业、金融业和服务业等通过进行企业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营业利润的确定,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常设机构2、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3、跨国营业所得的计算1、常设机构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