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管局的通报,银行违规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经营理念存在偏差,在业务拓展中未能正确处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重业绩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管理不到位,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大违规案件;三是展业原则落实流于形式,在相关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真实性审核职责未能落到实处。”外汇年度考核新规发布,银行外汇从业人员们,起来加薪写报告了!!!新规中明确规定,一是要提升外汇管理部门在行内的话语权,确保外汇政策的执行到位以及与监管充分的沟通。“是否赋予牵头部门足够权威,以确保牵头工作执行力”,二是要将银行绩效考核与外汇合规挂钩。“是否于正式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总而言之,就是要赋予银行国际业务部门更多的权利,要在薪酬上更多地向外汇合规人员倾斜,帮助银行国际部在职权与绩效方面提升,进而提高国业部在行内的影响力。国内的中资银行往往更多地依赖于本币业务,因此国际业务部门始终处于一个相对边缘化的状态,更多的时候是作为衍生服务的附属功能而存在。再加上国内资本项目未开放,使得国际业务空间有限,国内的小银行的国业部门更多地依赖于国内贸易或者套利业务。相对边缘化的部门再加上不高的薪酬水平,但是对专业度又要求较高,这使得国内银行的外汇从业人员流失严重,对外汇政策的管理与执行始终处于一个缺失的状态。而对于利润导向的商业银行来讲,更容易出现“重业务、轻合规”的现象,业务人员无论在话语权还是收入方面都要优于合规人员,这进一步加剧了外汇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新规的出台就是希望能够逐步扭转这一现象,而且从长远来看,无论是资本项目开放还是人民币国际化都只是时间问题,国内银行面临国际化的冲击也需要更多的外汇从业人员的储备。三是展业原则落实流于形式,在相关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真实性审核职责未能落到实处。所以,此次外管加大处罚力度,其实是能够预料到的。早在新规考核解读中,王院长就提示过大家,在新的一年中,外管将非常重视创新与合规之间的关系,提升银行国际业务合规方面话语权和薪酬,将银行绩效考核与外汇合规挂钩,没想到这么快就应验了。绩效考核的关键就是奖惩机制,既要对于违规情况予以重罚,又要对于合规守法好公民予以奖励。违规情况具体分析重新回到案件本身,从第一个违规购汇的案例来看,再结合昨日21世纪经济报道“银行违规办理结售汇业务外管局开大额罚单”,我们认为该银行主要犯了两个重大错误,触及了外管的底线。1异地购汇在外汇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并无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异地购汇。但是在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压力显著增加,为了稳定汇率,监管方面要求压降“结售汇逆差”,即鼓励银行多为企业办理结汇少办理购汇业务。监管通过对银行的“结售汇逆差”指标提出硬性要求,向银行施加压力,期望能够延缓企业的购汇行为,以此来稳定汇率。与此同时,为防止企业跨地区监管套利,监管方面再三强调,银行不能为异地企业购汇。逻辑上看,如果放开异地购汇,假设某些地区结售汇逆差压力相对不太大,审核上可能就会相对宽松,进而容易造成外地企业蜂拥至比较宽松的地区购汇,那么便起不到总体上降逆差的效果。2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该笔业务是企业购汇归还他行贸易融资贷款。通常来说,购汇行办理购汇偿还他行贷款的前提是,首先必须确保这笔贸易融资行为本身是真实的。一般逻辑上会认为,既然贷款已经发放,那么贸易背景必然是经过贷款行严格的审核了,在这里仅仅是购汇偿还贷款而已,所以购汇行确实比较容易放松警惕。。那么如何确定贸易融资背景是否真实存在呢?假设该笔并非异地购汇,该购汇银行也应该严格审核。例如,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所有相关单据原件,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等等等,甚至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审核贷款银行的贸易融资合同,贷款审批通知等。然而在该案例中,购汇行仅仅“通过内部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接受该异地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扫描件,所审核的贸易融资等售汇材料均为复印件,且内容存在重大瑕疵;售汇业务办理完毕当日,在企业境内汇款申请书汇款用途与申请购汇用途不符的情况下,该银行分行仍为该异地企业办理了资金的划转业务,为异地企业大额骗购外汇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认为该审核只是流于形式。已经是高风险的异地购汇,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较难把控,资料又全是凭扫描件和邮件审核,为客户办理用途不一致的汇款。虽然当前无更为详尽具体的资料,单单从新闻来看,此举本身就是不严谨的,商业合理性、逻辑关系可能也存在问题,更不要说内容还存在重大瑕疵了。更有可能的情况是,银行是为了争取该笔业务,而刻意放松了审核。根据外管的通报,甚至连“到期还款通知书”都是伪造的,并且购汇去向与申请用途不符,让人不得不怀疑该笔所谓的用来购汇偿还的贸易融资本身究竟是否存在。处罚力度有多大?后果多严重?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昨日21世纪的经济报道罚款金额350万元的出处不明)一般来说,在无优惠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购汇,银行可以赚到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的利润(120点左右的点差)。而该案例中,银行被没收违法所得28.56万元,可见该银行不但违规办理了异地购汇,还为企业的购汇价格给予了优惠,而银行本身只赚取了15个点差。。(宝宝不哭。。说多了真是一把辛酸泪。。)最终,赚了28万被没收不算,还被罚款100万人民币,几乎是违规收入的3.5倍的罚款!辛辛苦苦冒着风险赚的钱,到头来全部还回去再被重罚,购汇行的心塞可想而知。停止对公售汇业务1年暂停售汇机制一年!这对银行来讲就是致命的了。一旦结售汇业务被暂停,基本上该分行的国际业务也就可以歇歇了。因为最基础的结售汇不能做,势必会大幅度影响到正常结算业务,更不要谈后续的存贷款、贸易融资等等了。可以说,在这一年里,该分行的国际业务基本可以洗洗睡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责令该行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将该行相关高管涉嫌违规行为线索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监管局。”这是要关小黑屋进行检讨嘛。。无论什么时候,对领导进行问责和处罚永远是最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同意的举个手。。面对如此严厉的买单和一整年的深刻检讨,相信该分行在之后的业务办理中一定会恪尽职守,不敢越雷池半步。吃瓜群众,你们怕了么?警钟长鸣之其他熊孩子版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此前曾经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1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2016年4月,外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再次明确“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通过加强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和专项核查,防范和打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为守法诚信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1伪造单证虚构转口贸易付汇审核不到位外管局在购付汇监测中发现,2015年1月至12月,辖内W实业公司和L公司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存在支大于收且购汇金额较大的异常。通过约谈企业和后续核查,企业涉嫌伪造单证大额购付汇向境外转移资金,A银行、B银行以及C银行在单证审核方面的问题也突出显现。L公司、W公司、G公司、W投资公司等四家境内公司,以及YD公司UF公司两家离岸公司,六家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L公司以转口贸易方式大量向W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公司YD付汇,又从自身投资的UF公司中收汇。而W实业公司则大量向L公司境外投资公司UF付汇,又从W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YD公司中收汇。大量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按照L公司-YD-W实业公司-UF公司-L公司这一闭环路径流动,但各环节金额并不相等,资金流动最终结果表现为境内公司以90份虚假提单实现资金净流出8700万美元(见下图)。此外在调查中发现,L公司和W投资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即在境外实施并购行为,中方境外投资总额分别是境内注册资本的9倍和15倍,且均未在发改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银行在单证审核环节存在明显的疏漏。因付汇公司在银行无融资和贷款业务,银行对公司自开户开始并没有深入了解。在转卖付汇环节留存了合同、发票或提单,其中合同要件说明极为简略,从单证表面看,交易背景令人生疑,但银行并未对提单真实性进行查验。两家公司在银行以转口名义收付外汇,较长时间内支出远大于收入,银行也未提出质疑。两家公司境外交易对手在转口贸易中存在互换现象,银行同样也未了解原因并向外汇局反映。上述情况表明,展业三原则并没有在银行业务环节得到真正贯彻,给企业转移异常资金带来可乘之机。银行在工作中应切实加强“展业三原则”的履行,加强对业务资料及单证的真实性审核。22014年8月,外汇局某市分局联合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3某市6家银行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A银行管辖分行在没有确认企业转口贸易是否掌握货权的情况下,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大额转口贸易付汇8笔、金额1.26亿美元。同期,B银行管辖分行和C银行管辖分行以相同的方式分别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4亿美元和8500万美元。此外,B银行2013年7月为一家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