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差距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及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意义[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次分配中应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初次分配不注重公平而寄希望于二次、三次分配,最终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的考察,指出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键词]收入差距初次分配公平效率一、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基尼系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的区间。根据2006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03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004年为0.465,2005年逼近0.48,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分配不公平警戒线。据统计,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国民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国民全部收入的50.24%。从我国的三次分配来看,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基础,收入差距过大主要在于初次分配中公平的缺失。(一)二元经济体制下城乡差距扩大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城市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城乡差距是目前我国最大的不公平,城乡居民人均初次分配收入差距对城乡人均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也呈不断扩大趋势,近十年来均达到一半以上。根据《2008国家统计年鉴》统计,可以看出199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8.6元,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1700.6元,收入之比为1:2.4,而到了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2.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2元,收入之比为1:3.23,突破收入之比1:3,据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1.5左右,超过1:2的极为罕见。可见,城乡差距是目前中国贫富差距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初次分配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显著,在1990年城乡居民所获得的收入比是1.3,1995年扩大到1.63,而到2004年达到2.01。可见初次分配是拉大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显示,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是其中之一,并且有学者指出,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这一差距将扩大为6:1。(二)地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我国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及增速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且收入差距在逐年扩大。从第六个五年计划开始,国家加强了对东部沿海的投资,使东部沿海在国家投资中的比重达到了50.6%,大大超过了1953年到1980年期间40.6%的水平。据统计,1997年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46:1:1.03,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55:1:0.73。2007年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之间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49:1:0.98,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48:1:0.88。改革开放以来,中、西部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与东部的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都比较大,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更严重。(三)行业收入差距拉大1978年以来,处于最高工资水平的是电力、煤气、供水及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等,处于最低工资水平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按行业大类计算,2005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之比为3.88:1。近年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差距呈扩大趋势,并且这种趋势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不断扩大。“十一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均出现了提速,高于“十五”期间平均增长率,与此同时,行业之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这些隐形收入是我国目前难以测量到的数据。(四)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偏低,职工工资水平低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关系,是按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决定的分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尚不完善,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初次分配领域中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本在与劳动结合的过程中,资本在分配过程中所占有的优势地位变得更加明显,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例不断缩小。表: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单位:亿元)据统计,1997年至2003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8.65%升至11.89%。但是升高的幅度缓慢,而从2004年至2007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从11.63降至9.91,十年来我国劳动者报酬不升反降了。我国的人工成本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还低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转轨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水平。据2004年国家劳动局统计,“2001年中国雇员的人工成本相当于发达国家中德国的2.52%,瑞典的2.6%,日本的2.89%,法国的3.02%,澳大利亚的3.42%,英国的3.49%,美国的4.08%;相当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中韩国的6.54%,新加坡的4.98%;相当于转轨国家中捷克的14.7%,波兰的18.33%,罗马尼亚的65.87%;相当于发展中国家中墨西哥的16.89%,巴西的30.50%,马来西亚的34.46%,泰国的59.95%。”社会经济的增长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劳动者报酬应随着企业和政府利益的增长而增长,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逐年上涨才是合理与正常的现象。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不升反降的非正常现象反映出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的趋势,实际上是社会不公在财富分配领域的反映,是初次分配不公的结果和反映。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90年至2000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从15.9%降到11.9%,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3265.9亿元,仅占当年GDP的11%,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在GDP高居中国榜首的广东,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更低,珠江三角州多数民工工资,6年未见提升,一直在600元左右,约为美国平均工资的5.6%。近些年来,有些企业只见利润增加,不见工资提升。尤其是已占城镇就业人数30%的一亿多农民工,其工资十分微薄。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主要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出40%,小时工资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国企职工工资的30%。”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工资的增长速度比美国快70%,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这一段路程大概用了30年的时间;而从1978年到2004年近30年的时间,中国经济一直在高速增长,而工资却只有美国的1/20、日本的1/24。在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二、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意义有学者提出“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兼顾的问题,两者是完全统一的。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平。”本文认为,在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双向互动关系,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首先,公平是促进经济效率的前提,只有在相对均等、规则相同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其次,效率有助于公平水平的提高,效率为公平的实现奠定物质基础。(一)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必须更大程度地体现公平。邓小平同志指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他认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人类社会发展历程表明:社会主义社会是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既要加快发展生产力,提高以公平为目的之效率,又要走出一条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之路,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最好诠释。(二)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两大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既要追求经济效率,又要体现社会公平。我国非常重视收入分配和公平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多方面体现了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什么是和谐社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标志着我国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也标志着党和国家在社会发展价值取向上的转折。(三)初次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必须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初次分配在三次分配中是基础性分配,涉及的范围大、面广,分配的格局在初次分配结束后基本上已经成定局,如果在初次分配阶段已经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想通过再分配的手段来进行调节其力度将不大。因此初次分配阶段应该重视收入差距问题,考虑合理的公平,以实现初次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先,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就是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效率的高低决定公平的实现程度,经济效率的提升是社会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社会发展的根基,公平的规模和程度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只能随着效率的提高而提高。其次,公平是效率的保证,由于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由人的积极性引发的创造力是一切效率的源泉。”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体现为工资、财产性收益等的公平分配,最终可以以货币衡量,初次分配的公平应当是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相同的生产要素获得相同的收入,分配越公平,人的积极性就越高,效率也就越高。在初次分配中贯彻公平原则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统一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惩各类非法经营等。国内流行的观点认为,初次分配可以讲“效率优先”,再分配再讲注重公平。这种观点显然认为调节分配只能靠二次分配,而不是依靠一次分配。在我国,分配不公主要产生于初次分配,例如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也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对劳动者过度剥削,将工人、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并且一直维持不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流行的分配改革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到十余倍甚至更高,电信、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所有这些都属于一次分配的问题,如果初次分配未能解决好公平问题,再分配将很难扭转局面。参考文献:[1]杨坚白.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王振中.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杨强.中国个人收入的公共分配[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实证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陈燕.公平与效率[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6]汤玉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关于全面发展战略的理论思考[M].党建读物出版社,1996.[7]忠东.平等与效率的对话-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现状及其出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8]陈宗胜.收入差别、贫困及失业[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9]李志宁.“低工资制”应当引起严重关切[J].企业标准化,2007(5).[10]赵振华.关于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的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