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税收政策研究》课程(XXXX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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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理论与税收政策研究》课程第一章税收的起源、发展与税收涵义理论研究“税”字来源在中国文字史上,“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没有明确的记载据史学家初步考证,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金文中没有发现税字。它的最早运用,当推《春秋》所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初税亩”,其后是《左传·哀公二年》的“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庞税焉”。二者均发生在春秋中期以后,彼此相隔一百年,一在鲁国,一在晋国。税字的原始意义相当于“脱”,引申为“舍”、“释”、“遗人”之义,用在征敛上就是疏送、给人一份财物。后来与贡、赋混用,释为赋、敛、租等等。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税字的意义不断简化,在现代汉语中基本上成为税收的简称。第一节税收的起源与发展研究一、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般前提条件1、社会公共需要、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前提。2、广泛的剩余产品生产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前提。二、税收的发展1.税收名称的演变发展。中国:有贡、助、彻、赋、税、租、捐、课、调、役、银、钱等,其中使用范围较广的是贡、赋、租、税、捐几种。奴隶社会一般称贡、助、彻;封建社会用租、调、赋、税;社会主义社会则用税。2.征收形式的演变发展税收的征收形式由力役、实物发展到货币形式。奴隶社会一般采用力役、实物形式;封建社会采用力役、实物、货币三种形式;社会主义社会除原农业税征收实物外,其余采用货币形式。3.税制结构的演变发展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占税收比重划分,税制结构一般经历了如下三个过程:第一,以直接税为主的原始税收制度。如土地税与人头税等。第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直接税逐渐降到次要地位,而让位给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第三,直接税和间接税并行的现代税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间接税为辅。中国目前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所得税也必将成为名符其实的主体税种。4.税收法制的演变发展税收法制经历了一个由简单的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国奴隶社会的贡法、助法、彻法是最简单的征收规定;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从法律上确定了对私人土地征税;唐代的“租庸调法”和“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现代西方国家十分重视税收法制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税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在新时期不断完善和健全。5.由“财政型”税收向“经济型”税收发展税收在其发展过程中,最初是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统治阶级一般只管取得财政收入,而不管其对经济的影响如何。此时为“财政型”税收。然而税收本身不但是一种分配形式,而且是一种经济杠杆,统治阶段逐渐认识到了税收的杠杆作用,并运用它来影响经济。向“经济型”税收发展。第二节税收的涵义研究一、西方关于税收定义的各种代表性表述•英国的财政税收学者道尔顿认为:“所谓租税是政府向人民所征收的一种强制分担,与政府将给予纳税人劳务报偿的多寡无关,亦异于对任何违法者所征收的罚金。”[道尔顿:《财政学原理》(中文版),上海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21页]2英国的另一财政学者巴斯特布尔则认为:“赋税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被强制征收的财富。”巴斯特布尔:《公共财政学》1892年(英文版),第263页。美国的塞利格曼认为:“税收是政府对于人民之一种强制征收,用以支付谋公共利益所需之费用,此种征收,并无给予特种利益之关系存在。”[胡善恒:《赋税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15页。]美国现代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国家需要钱来偿付它的账单,它偿付其支出的钱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28页。]德国的瓦格纳认为:“从财政的意义来看,赋税是作为对公共团体事务设施的一般报偿,根据一般原则与标准,按公共团体单方所规定的方法,对另一方所规定的税额,公共团体为要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以其主权为基础,强制地向个人征收赋课物。”[(日)坂入长太郎著,张淳译,《欧美财政思想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第305页。]日本的小川乡太郎认为:“税收就是国家为了支付行政经费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财物。”[小川乡太郎:《租税总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页]。英国的《新大英百科全书》给税收定义为:“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最重要的来源。税收是强制的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财政收人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人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TheNewEncycolopadiaBritan,Vol.17,HelenHemingwayBeritonPublisher,1973-1974,p.1076.]美国的《现代经济学词典》给税收的定义是:“税收的作用在于为了应付政府开支的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税收具有强制性。它可以直接向居民或公司征收。”[TheDictionaryofModernEconomics,MeGrow-HillBookCompany,1984,p.347.]世界银行对税收和收费的定义作了如下的区分:“税收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支付,它主要由中央政府征收。而使用费则是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服务所进行的支付,它主要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征收。”[世界银行:《198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西方税收的定义几个共同点•一是税收是由国家或政府来征收的(但亦有个别认为除政府外还包括公共团体);•二是税收是一种强制征收或强制分担,不论纳税者是否愿意,均须按规定纳税;•三是税收是无偿的,它不存在任何等价交换或等价报偿关系;•四是税收课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经费支出的需要,或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二、我国学者关于税收定义的各种表述比较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费用开支的需要,而对人民进行的一种强制征收或强制分担。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早期的经济学者,他们大都受西方税收学者观点的影响,有代表性的表述为:•“所谓税收,一般言之,系政府为供给其一般费用,用课税权向人民征取的一种强制分担。”•“租税者,政府为供给其一般费用,用租税权向人民所征取之财物的强制分担也。”(2)认为税收是国家按照预定方法向人民征取的财物或货币。有代表性的表述为:•“赋税为国家公共机关,谋共同之利益,根据于国家之总制权,遵照国家之经济政策,制定适当方法,所征取国民之财富。”3•“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的实物和货币。”(3)认为税收是国家用以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方式或手段。有代表性的表述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方式。”•“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国民收人分配中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参与国民收人分配与再分配,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人进行强制、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强制手段,对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以无偿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4)认为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或活动。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就是国家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按事先确定的对象和比例,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无偿的分配。”•“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所采取的分配形式。”•“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产品分配。”•(5)认为税收是一种分配关系或特定的分配关系。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补偿社会费用,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按法律规定的对象和原则,占有和支配剩余产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国家税收教学大纲》中提出:“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向经济单位和个人征收实物和货币形成的分配关系。”(6)认为税收既是组织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又是参与分配的一种方式。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7)认为税收既是取得财政收人的手段,同时又表现为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体现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我国对税收定义的共同点:①税收是国家或政府的一种强制征收;②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人来源;③税收是无偿的。三、中西方税收定义的分析比较•中西方财政学者对税收所下的定义有以下几个共同点:第一,税收的课征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第二,税收的缴纳者是国民个人或经营团体;第三,税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经费开支的需要;第四,税收的征收形式主要为货币。4•主要分歧是:第一,税收究竟是收人形式还是分配关系?有的定义把税收等同于税金,认为税收就是一种收人;有的则将税收与税收收人区别开来,认为税收本身不是收人,而是国家取得收人的一种方式或手段;有的则认为税收是一种分配关系。这点在我国学者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二,税收区别于国家其他收人的特征是什么?绝大多数定义认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但有个别定义没有提及税收特征问题。第三,税收课征的对象是什么?有的定义认为是收人、财产与资本的收益,有的认为是剩余产品价值,有的认为是社会纯收人,有的则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第四,税收课征采取什么方式?有的定义提出税收是由法律规定来征收的,因此,它具有固定性;但也有部分定义没有明确这一问题。四、税收定义一般税收是国家为满足其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人。•定义要点:(1)从最简单、最直观的现象看,税收首先是国家的一种财政收人。在商品货币经济尚未发展的条件下,税收主要采取实物形式,甚至是力役形式;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并高度发达情况下,税收主要采取货币形式。(2)课税的主体是国家。课税主体即税收的征收者或课税人。在税收分配中,它应具有如下的性质:一是制定课税办法,二是组织征收活动,三是占有以税收形式筹集的社会产品。在实际生活中,课税办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征收活动是由国家组织的,以税收形式筹集的社会产品也是由国家占有的。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课税主体。•国家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财产所有者,二是社会共同事务的执行者。作为财产所有者亦不能成为课税主体。只有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者,国家才具有征税的资格。因此,税收的课税主体不是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务执行者的国家。另一方面看,国家除具有双重身份外,还具有双重职能: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国家的政治职能或阶级职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社会职能是社会再生产的产物。作为税收课征主体的国家,因而是抽象掉阶级特征的国家,是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而充当整个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3)付税主体。付税主体即交付税款给国家的主体,作为付税主体,在税收分配中,一方面增加国家的收人,另一方面直接减少可供自己支配的资财。只有社会成员才构成付税主体。但作为社会成员必须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为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而存在。•(4)税收分配的客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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