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讲解李志远博客@hotmail.com电话:0311-86612816背景•个税含义A年底总算法多交的退回C永远都没有退税•计税单位A美国的税是按照家庭来算的C中国的税是按照个人来算的•买房买车A买房买车退税C买房买车•生活质量•A上高速公路免费,汽车年费为不到几十美元,考驾驶执照12美元;没有养路费的说法;子女上大学之前免费。•C中国买别墅的房子一点都不比加州便宜;子女的学费,养老,失业等一大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9.10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3.10.31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一修•1999.8.30九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二修•2005.10.27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三修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30,9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计算步骤:①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免税所得(如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②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③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其他或=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3200元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502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案例王某2006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98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800-1000-1600=7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200×20%-375=1065(元)特殊问题1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方法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确定适用税率税额的计算适用税率的计算第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第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额的计算第一,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第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征收管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1】某人为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2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2200-1600)×10%-25=3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12000÷12=10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12月份共纳税额=35+1175=1210(元)【案例2】接上例,如果工资为1300元,该个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0◎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12000-300)÷12=975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00)×10%-25=1145(元)◎12月份共纳税额=0+1145=1145(元)【案例3】某人为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2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2200+12000÷12-1600)×10%-25=135(元)◎全年共纳税额=135×12=1620(元)【案例4】某人为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2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到年底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2200-1600)×10%-25]×12=420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全年共纳税额=420+1175=1595(元)案例3:1620【案例5】某人为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200元、年终奖24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2200-1600)×10%-25=3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0÷12=20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案例6】某人为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200元,年终奖24001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2200-1600)10%-25=3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1÷12=2000.08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1×15%-125=3475.15(元)案例6(3475.15元)比案例5(2375元),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1100.05元•特殊问题2个人取得的“双薪”的纳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1】某人为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200元,双薪为85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2200-1600)×10%-25=35(元)双薪应纳税额的计算:850×10%-25=60(元)12月份共纳税额=35+60=95(元)【案例2】接上例,如果工资为1300元,该个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应纳税额=0双薪应纳税额的计算:(850-300)×10%-25=30(元)•特殊问题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含县、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案例】张某在振华钢厂工作20年,现因企业不景气于2006年被买断工龄,振华钢厂向张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6万元,同时,从16万元中拿出1万元替张某缴纳“三险一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8万元。免税的部分=18000×3+10000=64000应纳个税部分=160000-64000=96000将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部分进行分摊,张某虽在该企业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摊,96000÷12-1600=6400元,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12=10860(元)•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一次取得比照“一次性补偿收入”•特殊问题4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1】张某于2006年提前5年(60个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从原单位一次取得收入3万元,内部退养后张某月工资为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