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核算及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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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的核算及涉税处理陆婷139951652622课程内容一、收入概述二、销售商品收入三、提供劳务收入四、视同销售业务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3一、收入概述(一)收入的概念及分类(二)企业所得税收入(三)涉税提示4(一)收入的概念及分类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的分类按收入产生的来源分类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按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5(二)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6(三)涉税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界定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内容更加广泛,既包括了会计核算上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还包括了会计核算上未作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界定收入的来源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只规范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3)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概念,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7二、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三)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8(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1、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2、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3、涉税提示91.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102.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13.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小会计、企业所得税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12(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13(三)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3.具体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14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处理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小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16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五)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17(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小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19(3)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五)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1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4)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处理22(4)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五)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33.具体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1)预收款销售(2)分期收款销售(3)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4)代销(5)以旧换新销售(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销售24(1)预收款销售小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5(1)预收款销售【例4-9】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写字楼一幢,2013年3月1日收到预收款300万元,2013年6月1日收到预收款200万元。2013年10月31日该写字楼已完工,该幢写字楼总收入500万元,开发成本320万元(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预征土地增值税3%,其他税费暂不考虑)。26(2)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小企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8(3)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自购自销)方式代销商品这种代销业务的特征是,受托方按高于委托方委托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赚取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委托方: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29(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则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0(四)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包装物31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三、提供劳务收入32(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1.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33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在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确认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提供劳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34(二)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例4-17】新兴企业是一家从事设备安装业务的小企业,于2013年11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200000元,至2013年末已预收款项18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100000元(假设为安装人员的工资),估计还会发生25000元的成本。该安装劳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该企业对外提供劳务较多,单独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35(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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