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以及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一、收入。1、视同销售收入小于视同销售成本。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未计入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分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其他搬迁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3、企业取得的开发区税收返还,未计入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4、专项收入的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有关规定确认。其中财税[2009]87号文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会计处理: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按“政府补助”指南处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作为“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减。但有60个月的监管期。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二、成本费用。1、应付工资余额。该指标调整补税和调整所得额占评估成效绝对额近90%。对企业当年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作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三,第22行,第三列;次年实际发放时作纳税调减,填报在附表三,第22行,第四列,实际填报时不要作轧底。工资薪金列支应遵循的原则:合理、真实发生、有序进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国税函〔2009〕3号)2、三项经费的列支比例不符和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14%,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2.5%,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税收金额)2%。3、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实务操作未按孰小原则。(一般支付为员工的误餐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招待企业客户的为业务招待费)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4、企业向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若借款方与企业是关联关系,其利息的支出标准还应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相关规定。5、凭据使用不规范。例:企业通过旅游公司购买打折机票,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旅游发票。应索要代理业发票入账。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6、企业支付给外籍员工的福利(如子女教育补贴、租房补贴、洗衣费等)。依据国税发〔1997〕54号文,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企业“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计算范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相关范畴计算扣除。8、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房产企业外)不能调整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三、资产损失扣除。1、企业资产损失应随时发生随时上报。2、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非正常损失(资产被盗、火灾、债务人资不抵债等)税前列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批。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正常报废、资产的正常买卖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具体文件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比如:企业与员工因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赔偿款,属于经营性损失,自行扣除)实际经营中损失千差万别,无法判断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3、1)、坏帐损失:须取得法院出具的终(中)止执行的文书;以执行的文书的出具日期为确认坏帐的所属年度;其他坏帐损失的报批需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相关证明。2)、存货损失:属于盘亏的资产,需出具企业相关盘货记录单,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属于被盗、失火的损失,出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报案证明;报废、毁损以及变质的存货须证明存货的去向(或变卖或销毁)。3)、固定资产损失:属报废的固定资产须证明固定资产的去向以及残值情况;涉及保险索赔的损失应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单据,以保险索赔不足部分作为损失;盘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须出具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情况。4)、股权投资损失:须出具经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清算报告或法院相关破产文件;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情况。5)、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应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3年)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四、税收优惠。(建议及时上报审核)1、擅自减免税,减免税行次的填列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才可以填报。2、以分支机构的减免税文书作为企业的减免税文书。(法人所得税制)3、混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事后报送资料,办税大厅受理后审核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免税收入对应的相应成本费用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4、税收优惠项目填列不规范。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四、税收优惠。(建议及时上报审核)5、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的使用“该企业………年度分配给…………企业的股息红利为…………,其中属于可供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内的为…………。”用途:确认投资收益免税金额。该事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金额后,方可填列。(大厅受理)例:A投资B,投资比例为60%,经股东会决议2010年度分配2009年度税后利润,A分得利润为90万元,下表为B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180×60=108万。“该企业2010年度分配给A企业的股息红利为90,其中属于可供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内的为90。”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免税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以前年度已分配金额可供分配的限额200910050050020180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五、纳税调整:1、企业当年滞纳金、罚款支出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利息支出应依据财税[2008]121号文执行。资金借出方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取得资金后,再将资金进行出借的,对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一部分2009年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突出问题六、报表填报不严谨:1、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不一致;2、年度申报表企业法人、经办人未按规定盖章签字;申报表封面信息填报不全;3、纸质申报表涂改严重,涂改处没有签章;4、主要表现在附表三和附表五。附表三为纳税调整表,有些企业随意填报“其他”行次,将认为需要调减的项目全部填入其他行次。附表五为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未填报在规定的行次,或企业并未取得税收优惠资格,随意填报税收优惠表。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填报一般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填报“其他”行次需提交相关纸质说明);5、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出现“公允价值损益”等行次数据;第一部分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通过对2010年度四个季度的预缴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有:1、部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在预缴时已将加计扣除额预估扣除;2、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税金予以扣除;3、纳税人将经济开发区税收返还,冲减应纳税所得额;4、纳税人在预缴时摊销上一年度超标的广告费:5、纳税人对季度申报仅作当期申报,而不是累计申报。6、企业上年度亏损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擅自调整亏损额。第一部分2010年度季度申报相关问题预缴时“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一、收入的确认1、问: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出支规定税前扣除。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2、问: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3、问:一栋房子出租,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请问这种跨年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二、成本费用:1、地方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如何执行?答: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年包括国有上市公司)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第二部分2010年新政策介绍2、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