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颁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70330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的专用件;(五)“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八)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七)项所列实验用材料是指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详见附件2);(六)“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但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二)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十一)项所列“专业级乐器”是指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创作、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专2用乐器;“音像资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专用的音像资料。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科技开发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前,应持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其中:(一)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四)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七、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上述仪器经海关核准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院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院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2.实验用材料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六)清洗循环设备;(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3(九)其他。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九)其他。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八)电生理设备;(九)其他。附件2:实验用材料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八、其他。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4(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教学用幻灯片;(八)实验用材料;(九)实验用动物;(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编号:3101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4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更新时间:2007-2-46:06:00《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5部长金人庆署长牟新生局长谢旭人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