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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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其他相关法规二、提交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7、外方股权结构证明材料;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注意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的填写内容。3.承诺书中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但如果外国投资者及其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应在申请书上载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或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此外,承诺书需载明: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本公司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如发现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应审核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并按照汇发[2005]75号及汇综发[2007]1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变更手续后,境内企业方可办理外商投资外汇登记手续。5.如外方机构投资者为境内居民所投资的境外企业,但该境外企业并非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①经批准的境外项目仍有效运转,并且未脱离其批准的经营主业;②境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持续经营满三年。则该境外企业可以作为普通的外方投资者,其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程序予以办理。6.企业取得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应及时进行外汇登记变更。7.如境外企业为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所持股,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不予受理该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8.发现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不予办理外汇登记。四、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五、联系电话:82221686六、办理地址:无锡市五爱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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