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行政院主計處會計管理中心林秀敏2政府會計公報研訂之必要性•我國之中央總會計制度及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分別於64、75年度修訂發布迄今,已相當陳舊,目前已無法適應當前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境變遷之需要,同時也與先進國家新的政府會計理論脫節,因此有重新設計之必要。•政府會計理論,乃是政府會計之精髓。在政府邁向國際化與現代化之過程中,政府會計理論體系之發展,極具重要性。3總預算特別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其他基金資產48,54515201,90224,7124,237279,411流動資產12,1971566,2455,26283,719非流動資產36,340130,34818,442185,130買匯及放款42,86842,868長期投資等45,3765,87551,251固定資產36,34041,92712,54390,810遞耗資產8787無形資產9019109遞延借項55其他資產85,3091,0084,23710,562合計48,54515201,90224,7124,237279,411科目普通基金特種基金合計中央政府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綜合平衡表單位:億元註:現行綜合平衡表存在有基金間內部往來事項未沖銷、固定資產列報之基礎不一致(普通基金未提列折舊,特種基金有計提折舊)、營業基金未考量持股情形,將其全部資產負債總額計入等問題。4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之成立•本處經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之實務發展與設立訂定政府會計準則機制之經驗,從81年即著手研究成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事宜,歷經十餘年努力,期間與學術界充分互動,並與相關機關多次洽商後,於91年5月間成立「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專責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公報之訂定、國內外政府會計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等事宜。5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一、依「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主計長擔任;副主任委員1至2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13至19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其中遴聘之學者專家應逾委員人數之1/3二、目前委員人數共21人,包括主計長、2位副主計長,以及政大、淡大、成大、東吳、輔大等學校教授,會計師公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部、財政部及地方政府主計處(室)代表、本處主計官及局長等6審議委員會之成員姓名職稱姓名職稱許璋瑤主計長吳如玉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李玉麟副主計長賴森本審計部審計官陳慶財副主計長鄭裕博財政部副署長鄭丁旺政大教授石素梅台北市主計處處長蔡信夫淡大教授江美桃台北縣主計室主任周玲臺政大學務長姚秋旺本處主計官林美花政大教授陳瑞敏本處第一局局長馬嘉應東吳教授施炳煌本處第二局局長蔡博賢輔大教授谷萬平本處主任秘書吳清在成大教授吳文弘本處會管中心執行長謝國松會計師公會會計師7審議委員會之議事程序一、共同規範議題之發動:由執行秘書依委員之建議或實務需要等,研提政府會計相關議題,提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成立專案研究小組及辦理議題研究事宜。二、第一讀程序:專案研究小組就研究議題擬具共同規範初步草案,提委員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公開徵求各界意見。三、第二讀程序:專案研究小組依公開徵求之回應意見,完成共同規範草案之修正後,再提委員會,依次或逐條討論。四、第三讀程序:應於二讀後繼續進行。進行第三讀程序,除發現草案內容有互相矛盾或與法律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五、公報之發布:經委員會完成三讀之草案,提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8我國政府會計公報觀念公報1.政府會計範圍及個體2.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3.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提供方向性指引(不具強制性)準則公報1.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2.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3.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4.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5.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6.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7.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提供會計原理原則(具強制性)上開準則公報於94年11月1日發布,政府相關會計制度(含系統)應即配合辦理修正,俟相關制度修正完成後,另函規定該等公報實施日期9政會公報及會計制度實施方案相關會計制度名稱完成修(增)訂日期1.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95年6月底2.GBA資訊作業系統96年11月底3.普通基金特種公務會計制度(包括國庫出納、公共債務、徵課、國有財產會計制度)96年8、9月底4.其他政事型基金會計制度(包括特別收入、資本計畫及債務基金)96年5月底5.業權型基金會計制度(包括作業及營業基金)95年12月底註:本方案(含公報及制度)預計97年1月1日起試辦,並以98年1月1日為正式實施日期10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收入: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取、賺得或受贈,而增加可供運用之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增加者。政事型基金收入:一般性收入、其他財務來源業權型基金收入:收益基金分類:政事型基金:普通、特別收入、資本計畫、債務基金業權型基金:作業、營業基金11政府收入與基金收入B基金個別基金收入E基金C基金A基金D基金B基金E基金C基金A基金D基金政府收入基金間資源移轉政府收入=所有基金收入-基金間資源移轉(移入)12政事型基金收入分類一般性收入:辦理一般政務,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得,而增加可運用之財務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增加者。其他財務來源:除一般性收入以外均屬之,包括舉借普通長期負債本金、基金間資源移轉及處分固定資產等。13歲入來源別、債務之舉借與一般性收入、其他財務來源之關係?政事型基金收入分類93年度台北縣總決算(普通基金)◎歲入來源別(745億元)1.稅課收入(366億元)2.罰款及賠償收入(39億元)3.規費收入(16億元)4.財產收入(2億元)5.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6億元)6.補助及協助收入(274億元)7.捐獻及贈與收入(1億元)8.其他收入(41億元)◎債務之舉借(145億元)14政事型基金收入分類◎歲入來源別1.稅課收入2.罰款及賠償收入3.規費收入4.財產收入5.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6.補助及協助收入7.捐獻及贈與收入8.其他收入◎債務之舉借一般性收入其他財務來源一般性收入、其他財務來源一般性收入其他財務來源15政事型基金收入分類註:一般性收入=歲入-財產處分收入-來自其他基金之移轉其他財務來源=債務之舉借+財產處分收入+來自其他基金之移轉100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預算報表總預算(普通基金)會計報表總會計(普通基金)80一、歲入20二、債務之舉借繳庫盈餘10:稅課收入100收入合計3070一、一般性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二、其他財務來源基金間移轉(轉入)10債務之舉借20稅課收入收入合計:16收入依其認列及衡量之需要分為二種:對價交易收入:政府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得資源。例如,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信託管理收入無對價交易收入:政府無償獲得資源(於收取資源時,無需給予同額或相近之報酬)。例如,稅課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政府收入分類17歲入來源別、債務之舉借與對價交易收入、非對價交易收入之關係?政事型基金收入分類◎歲入來源別1.稅課收入2.罰款及賠償收入3.規費收入4.財產收入5.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6.補助及協助收入7.捐獻及贈與收入8.其他收入◎債務之舉借18政事型基金收入分類◎歲入來源別1.稅課收入2.罰款及賠償收入3.規費收入4.財產收入5.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6.補助及協助收入7.捐獻及贈與收入8.其他收入◎債務之舉借無對價交易收入無對價交易、對價交易收入對價交易收入對價交易收入無對價交易收入對價交易、無對價交易收入19無對價交易收入依性質分為四種:衍生性稅課收入:政府向交易行為強制課徵稅款(對其他個體或個人之交易加以課稅),如所得稅、營業稅強制性無對價收入:除衍生性稅課收入以外之強制性收入(違反法令或契約者),如罰款賠償收入等補助及協助收入:不同政府間資源之移轉收入(來自其他政府的贈與、一般或特定用途)捐獻及贈與收入:民間自願性移轉資源予政府無對價交易收入分類20政事型基金收入之分類一般性收入稅課收入(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等)衍生性稅課收入無對價交易收入稅課收入(房屋稅、地價稅)、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污染防制費)強制性無對價收入補助收入、協助收入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規費收入(使用規費)、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其他收入-學雜費、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等對價交易收入其他財務來源長期負債舉借收入數、財產收入(財產出售、收回基金、收回資本)、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基金盈、賸餘繳庫)21收入之認列對價交易收入:除法律或政府相關公報另有規定,依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財處理。應於資源已賺得、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時認列。無對價交易收入:應於資源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時認列。22收入之認列•需同時符合下述四要件,方宜認為收入已賺得、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一、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二、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移轉、勞務或資產已提供他人使用。三、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四、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23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一、衍生性稅課收入之認列:①應於交易行為發生時認列。②但依法律規定有繳納時期者,應於該規定期間認列。③依上二項原則認列收入時,並均依有系統方法調整估計補退稅款及無法收回稅款。24衍生性稅課收入之認列•所得稅及銷售稅(營業稅、菸酒稅)所得稅可能認列時點:•納稅義務人賺得其課稅所得時•所得年度終了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核定所得稅額時•納稅義務人認列所得稅負債時•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時銷售稅可能認列時點:•銷售日和營業人代收稅款日•營業人需申報銷售稅及繳納日•營業人實際申報銷售稅日及繳納日25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二、強制性無對價收入:①應於法令或契約規定可強制收取權發生時認列。②收入之金額,為依有系統方法調整扣除估計退稅款及估計無法收回款項後之淨額。26強制性無對價收入之認列財產稅(房屋稅、地價稅)向納稅人開立稅單:稅款按照財產之查定價值課徵(每一財產之查定價值*開徵之稅率)稅款繳納期間及金額繳納期間收集稅款滯納未繳將未繳稅之財產進行留置或拍賣27事項權責發生基礎1.記錄徵收財產稅借:應收稅款-財產稅515(須按扣除估計呆稅後之淨額記載)貸:收入-財產稅500備抵呆帳-財產稅152.記錄收到的現金借:現金410貸:應收稅款-財產稅款4103.把未收到稅款歸類為過期稅款借:應收稅款-過期財產稅105(年度終了)貸:應收稅款-財產稅1054.記錄收到過期稅款借:現金90貸:應收稅款-過期財產稅905.沖銷積欠稅款借:備抵呆帳-財產稅15貸:應收稅款-過期財產稅15分錄釋例-財產稅28分錄釋例-財產稅–政府設定有稅課過期日,未納稅課所衍生罰款及利息,應記載如下:借:應收利息與罰款–過期稅款貸:收入–XX稅備抵利息與罰款呆帳–稅款、罰款及利息形成對財產之留置權•財產將於某段期間加以拍賣•超過之出售收入應退還給所有權人29分錄釋例-罰賠款罰賠款•開出罰單200,000•特定日期前繳款者120,000、未抗辯者60,000,提出抗辯者20,000•未提抗辯就有權利要求繳納借:現金120,000應收帳款-停車罰單(不經抗辯)60,000貸:收入-停車罰單收入132,000備抵呆帳─停車罰單收入48,00030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三、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①應於資源提供者承諾給付,且資源可以衡量與極有可能收取時認列。②若設有條件,尚應於符合條件時認列。③符合條件前有移轉資源者,無收取之權利,應作為預收收入處理。31三、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④已認列之收入,若發生無法按照條件履行,要求退回已收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應作沖回分錄。⑤已認列之收入,若限制用於特定用途,未使用應作為限制用途之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處理。若無法遵守該限制,要求退回已收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應作沖回分錄。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32補助(協)助收入(政府間收入)縣市政府預算一般性補助款支出(基本收支差短及基本建設經費)補助收入計畫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