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建筑公司挂靠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罗华国母德春一、案件背景情况㈠、案件来源2011年5月15日,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税源管理机关提供的征管资料进行选案分析得知,某建筑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本县城区及周边乡镇承接了12处建筑工程,未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㈡、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以市政建设、房屋建筑施工为主。公司本身不参与建筑施工,也不核算工程的收入和成本,主要收入来源于挂靠人按一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㈠、检查预案经过仔细研究,检查组确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的行业情况。⒉该公司所有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取证难度高,要求2必须做到快速高效。根据企业的核算特点,决定对公司本部和八个项目经理人进行同时突击调账检查,不给企业以从容准备的机会,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⒊鉴于本案主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及挂靠经营的特点,决定组织力量对建设部门报建资料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拨款证据进行固定。㈡、检查具体方法2011年5月17日,经税务局长审批,检查人员按照预案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账簿资料。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仅有三个项目承包人上交的管理费。为进一步核实收入情况,检查组立即与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取得联系,在他们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该建筑公司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的所有详细报批报建资料,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该县承接了12处建筑施工项目,但都全额转包给了项目经理人,公司只收取了管理费用,工程收入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拨付给了项目经理,部分管理费用也未进行账务处理,属于账外账。为进一步核实工程及相关收入,检查组分别到财政局、计生局、教育局等相关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房地产3开发企业,调取了所有项目的工程合同、决算报告及工程款拨付凭证。同时凭审批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固定了该单位的银行储蓄账户相关证据。资料显示,所有工程项目均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资金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向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收取一定质量保证金后,全部流向项目经理人,管理费用全部为现金交易。由于建筑公司在该县的工程项目较多,时间跨度较长,有许多属于跨年度项目,实际结算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检查组确定,营业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付款时间确定。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得不承认了税收违法事实,但却提出:一是按工程款确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对应税款与管理费收入不相匹配;二是税收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基本是以票管税,从来没有对企业做出其他管理要求;三是全县建筑企业基本为挂靠模式,工程收入、成本均未纳入账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也都是按管理费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单独对该公司作此处理,有失税负公平公正。㈢、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⒈调查取证工作有难度4由于该建筑公司账面记录不完整,大部分工程收入、成本及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发生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检查人员只能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来查找证据。而部分单位对此存在抵触情绪,甚至修改有关账务。如何取得一手的直接证据,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稽查人员严格按照稽查预案谨慎操作,最终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与支持,为取证工作扫除了障碍,规避了矛盾。⒉纳税主体确认有难度在稽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是属于个人名义承接的,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此,检查人员做了大量调查分析工作。稽查人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确认:一是承包主体为建筑公司。根据已取得的部分合同来分析,承包方单位均为“某某建筑公司”。二是工程款项均流入建筑公司开户银行,虽然均划转相关项目经理人,但是由于建筑公司本身未进行账务核算所致。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工程建设主体是建筑公司,而非项目经理个人。⒊计算税款有难度5由于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收入、成本及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只能分不同年度分别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⒋税款入库有难度该建筑公司工程业务追溯年度较多,应补税款及滞纳金额度较大,本身也只有管理费收入,一次性全额纳税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该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根本没有存款,办公房屋等资产也基本上是属于个人所有。所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也有难度,但检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始终将组织追缴税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克服困难,最终使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得以及时入库。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㈠、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经过检查组人员的共同努力,查明某建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承建建筑工程收入,不能准确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也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㈡、处理结果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6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发[1997]35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该建筑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50%罚款。四、案件分析㈠、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从建筑公司角度来看,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建筑工程项目报批报建资料、工程承包转包合同、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决算、开户银行等相关资料,对建筑税收政策了解甚少,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二是企业本身为了减少成本,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未取得合法票据,造成材料供货方漏缴增值税,也是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核算工程收入、成本的重要原因;三是由税务管理不到位,致使企业在工程定价的过程中,就没有考7虑工程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问题,造成少缴税款金额较大,执行较难。从税务管理机关来说,一是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执行各异。认为建筑公司只有管理费收入,对工程收入就不应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所有应纳税费只采用以票控税,没有严格按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造成税款延迟及流失;三是对建筑行业征管人员配置力量薄弱,一般在此岗位只设一名管理人员,仅收集资料就难以应付,更谈不上入户管理。㈡、工作建议⒈加强税务人员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一是要加强对税收业务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实质;二是要扩大学习广度,不仅要学习税收政策,还要加强对财务会计、计算机知识的学习,要熟悉和掌握会计、财务软件相关内容。三是要注重学习方法,联系工作岗位实际,突出学习的实效性。⒉要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纳税意识。一是要努力扩大宣传的面。二是要注重税法宣传形式,突出重点。三是在宣传内容安排方面,可由普遍税法宣传进一步扩大到专项税法教育;可由原来的宣传条文,进一步扩大到案例分析。在方式上要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四是税法宣传工作应细水长流,常抓不懈。8⒊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和协作。要加强与发改委、土地、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资金概算及工程决算等有关信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有效监控,做到施工前登记,施工中预缴,施工后清算,切实提高建筑业税收征管水平。⒋加强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尽管建筑业具有工程周期较长(相当部分甚至跨年度经营)、工程成本费用支付渠道复杂等特点,造成税务稽查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很大,但作为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的最后一道关口,仍必须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争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相配合,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对采取多种手段恶意偷逃税收的则要严厉打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处罚。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四川省剑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