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標:檢送「98年度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家庭租屋補助實施計畫」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發文字號:北市原社福字第09830124600號主旨:檢送「98年度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家庭租屋補助實施計畫」壹、計畫目的:一、為建立公平正義制度性、效率性之租屋補助機制,以有效運分配資源,並解決都市原住民「住」的問題。二、提昇都市原住民住屋環境與生活品質,並減輕經濟壓力。貳、計畫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98年施政計畫辦理。參、主辦機關:本會協辦機關:臺北市十二區公所(以下稱各區公所)肆、計畫目標:一、因應原住民不同的經濟生活條件與多元化的住宅需求,以縮短都會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水準之差距。二、衡酌現有資源,協助未受其他相同補助之原住民,增加受惠之廣度,以全面照顧都市區原住民租屋需求。伍、計畫範圍:臺北市松山區等12區。陸、計畫實施期間:98年1月至12月。柒、實施對象及資格條件,凡遷居於本市具備下列條件之原住民家庭者:一、申請人須為承租人,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二、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戶籍內成員於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內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四、有承租合法房屋事實者〈以承租契約認定〉。五、家庭人口數3人以上〈指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惟低收入戶家庭、單親家庭、具身心障礙成員之家庭、65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65歲以上長者有同住者,但該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關係契約者,亦同。六、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內者。2.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計算。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捌、審核計算標準:一、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一)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二)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4.在學領有公費。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及工作能力人認定標準,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辦理。玖、補助原則:一、補助標準:每戶最高每月1,200元,倘分配數額不足時,則按各申請人承租月份比例予以補助。。二、補助期限:經本會複審符合補助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當月發給,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並發給至98年12月31日止;契約到期日未達98年12月31日止者,以契約到期日為最後發給日。三、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撤銷資格。四、家庭人口成員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接受同性質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五、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公所,並自終止之日起停止接受補助,溢領者應繳還已領取之租屋補助金額。另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其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二)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三)申請人出境,逾6個月未入境者。(四)申請資格消失者。(五)未實際居住本市者。(六)自有房屋者。壹拾、申請方式及審核、核撥程序:(一)申請人應於98年5月31日前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儘速完成初審,並於98年6月15日前報本會複審。(三)經審查並符合資格者,由本會列冊於98年7月15日及98年12月1日分2次撥款至申請人帳戶。(四)受理申請以1次為原則如第1次後審理後未達預估經費,於計畫經費額度內於98年9月3日前辦理第2次申請。(五)前款承租日及契約到期日當月之補助金額計算方式:承租日:在該月十五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契約到期日:在該月十五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金額以半月計,在十六日以後者以全月計。(六)符合資格者,每次核撥6個月,惟第2次為首次申請者依實際承租日起補助。壹拾壹、申請人應檢附必備、佐證文件:(一)必備文件:1.申請表一份。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3.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二)其他證明文件:1.年滿16至25歲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影本。2.其他: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優惠利率存款證明等。壹拾貳、經費來源:本計畫經費計新臺幣437萬元整。其中租金補助款432萬元由臺北市98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8.原住民住宅協助暨改善社區生活新風貌方案項下支應,行政業務費由98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本會辦理住宅業務行政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