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實施計畫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依內政部「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一)未滿十八歲。(二)設籍本縣。(三)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五)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本計畫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三、申請本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1.申請表(附件一)。2.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3.國稅局核發之全戶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近一年度完稅資料)、三個月內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配偶死亡六個月內仍須檢附)。4.切結書(附件二)。5.親屬關係切結書(附件三)。6.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7.有工作者檢附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證明。8.申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初審時檢核)9.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10.父母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11.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12.患有重大疾病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1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4.服刑中者,檢附三個月內在監證明正本。15..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鄉(鎮、市)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四、接受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而停止補助時適用之。五、本補助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一)本府:1.訂定補助作業審查規定。2.申請案件之核定。3.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4.彙整媒體資料送健保局(含異動資料)。5.年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取消補助資格。6.申請案件之補件及複審。7.針對本計畫第七點所列情形者,予以追回補助。8.本案之督導及宣導。9.資料庫維護管理。(二)鄉(鎮、市)公所:1.受理民眾申請。2.申請案件之補件及初審。3.每年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4.資料建檔及維護。六、鄉(鎮、市)公所初核未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應於公文中載明,申請人得於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附件四)。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本府追回:(一)未依本計畫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四)不具本計畫規定之補助資格。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八、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本府每年應辦理申請人資格調查。九、除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鄉(鎮、市)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格:(一)兒童及少年或家庭內人口死亡或失蹤。(二)兒童及少年或家庭內人口戶籍遷出本縣。(三)兒童或家庭內人口於本縣縣內戶籍或實際居住地址變更。(四)不符本計畫第二點之規定。十、受補助兒童及少年戶籍異動時:(一)如屬本縣縣內遷移者,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應通報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並副知本府。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重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二)兒童及少年本人戶籍遷出或遷入本縣者,而仍具補助資格者,應追溯至戶政機關登列之遷入日期為異動生效日。十一、有本計畫第七點情形之ㄧ且已補助者,本府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向申請人追回補助款項,並副知內政部兒童局、健保局及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