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桃園縣政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暨托教補助作業說明一、「社會救助暨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調查表」填表說明:(一)本表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及托教補助申請之二合一表件。凡申請本補助一經核可,該名幼童即同時具「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惟該項證明僅限於該名幼童申請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滿5足歲)及相關補助之用,有效期限至當年度12月31日。如已超過有效期限者,須重新檢具相關表件再行認證。(二)欲申請本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者,兩項申請項目皆可勾選。(三)如僅申請「身分認定」而不申請該學期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者,於申請項目中,請勾選「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即可。(四)如僅申請「身分認定」而不申請該學期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者,申請表件如下:(1)應備文件:1.社會救助暨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調查表。2.全戶戶籍謄本。3.全戶綜合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2)其他文件:1.死亡證明。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內有身心障礙者)。3.服兵役者應附證明文件。4.在監證明正本(最近三個月內)。5.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發放通知單(戶內有榮民或榮眷者)。6.其他。二、身分認定對象:(一)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年齡:(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四足歲(90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止出生者)之幼童,及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三歲幼童(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出生者)。(2)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二)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資格如下:(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倍者。(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2-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三、申請流程:(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3月、9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如經鄉鎮市公所初核通過再送本府複審。(二)一經複審通過,本府將函請鄉鎮市公所核發該名幼童「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四、相關措施說明:(一)中低收入家庭5足歲幼童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中低收入家庭於97學年度年滿5足歲(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出生者)之幼童與其他弱勢幼兒具有同樣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之機會權益,如因各縣市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則可選擇就讀私立幼稚園。惟家長須於97學年度之公幼入園招生前取得該名幼童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方可依此享有優先入園,相關辦法仍應參照本縣「97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之規範。(二)扶幼計畫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年滿5足歲(約莫大班時)之幼童,就讀公立幼稚園可享「免學雜費」(不含「家長會費」及「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措施;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以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不含「家長會費」及「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收費總額給予補助。(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除外)之幼童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年滿4足歲之幼童(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出生者),及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三歲幼童(92年9月2日至93年9月1日出生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但就讀之幼稚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