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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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精选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精选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供应,控制不必要的开支,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采购管理工作的任务:(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好物资采购工作,保障原材料和各项物资连续供应。(二)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选择优质物资,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合格。(三)开拓货源基地,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第三条采购审批:(一)各部门所需物资申购均须事前填具采购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审批。(二)对预算外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超过()元由董事长批准。第四条采购审批一律使用采购申请单:(一)采购申请单各栏填写是否清楚,审批者是否签字。(二)紧急采购申请单应优先办理。(三)无法于需用日期办妥的采购申请单,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四)接到撤销通知的采购申请单,应先处理,并在采购计划中删除。第五条寻价及洽谈:(一)充分了解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要求及其他特别要求。(二)向供应商详细说明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三)同规格产品的供应商至少对比三家。(四)寻求其他更适合的替代品。(五)经成本分析后,设定议价目标。(六)有没有价格上涨、下跌因素。(七)寻价单应注明与供应商议定的成交条件。(八)如果是紧急需求临时购买,采购人员可以参考以往之类似的价格,免经寻价、比价手续。第六条订购:(一)需预付定金、长期需用的原材料等物资、内外销价须办退税、采购金额()元以上或有附带条件的采购活动应签订合同。(二)分批交货的须在合同中注明。(三)订购单(采用联络函或传真)交供应商,无法按需用日期交货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第七条采购:(一)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所提供物资进行详细检验,确认是否与订购单或采购申请单所列内容一致。(二)采购员应向供应商索取必要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资料。(三)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采购人员应及时赶到仓库。第八条收货:(一)原材料采购经原料库进行外在验收办理收货后,采购人员填具报验单,报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采购部接到合格通知后办理入库手续。(二)其他材料需经项目部验收后,材料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三)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有效发票办理付款或报销。第九条付款结算时采购人员应注意:(一)发票抬头、金额及其它内容是否相符。(二)有无预付款或暂付款。(三)是否需要扣款。(四)需要办退税的及时转告退税。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2.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编制、组织项目论证、发售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3.现场踏勘及组织投标预备会、招标答疑、开标准备。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评定标、中标(成交)信息发布。5.中标合同的签订、项目验收等后期跟踪服务。(三)综合财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依据公司有关印章用印流程,完成业务部门印章用印申请。2.按照招标信息的约定收取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费用。3.根据采购项目进度,按照业务部门申请,退付投标保证金。4.收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档案资料。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程序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前监督程序(一)招标部经理对委托项目的各种采购审批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采购方式批准文件、资金落实情况、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方案等,审查委托项目是否具备采购条件。(二)招标公告(磋商公告、谈判公告)发布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完成会审,由监审部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提出会审意见,招标部经理对公告格式及相关法定时效约定提出会审意见。(三)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完成三级复核:监审部审核时间为二个工作日、招标部经理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应填写招标文件审核单并按复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内容齐全,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倾向性。招标的时间安排、招标工期、投标报价、采购预算价的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中合同条款有国家示范文本合同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并对合同专用条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同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专用条款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确。明确投标格式化文件,并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时将电子版文件同时发放投标单位。评标办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指导下制定评标办法不允许有任何的倾向性,必须坚持平等的竞争原则。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事中监督程序(一)项目经理做好在采购项目工作中的一切文件领取签字手续及接收文件的领取记录手续。包括:投标报名表、投标报名资料留存、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及答疑纪要的领取等。(二)项目经理必须精心准备组织开标工作,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人、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发出参会邀请。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及保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会议。严格禁止同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三)开标工作结束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采购人进行定标,并由采购人出具定标复函。(四)依据定标复函内容编制中标(成交)公示,报采购人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示。(五)中标(成交)公示期满方可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经采购人确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后监督程序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司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纸质招标资料及与纸质招标资料一致的电子版完整归档。电子版招标资料交招标部内勤人员整理归档。项目经理将纸质版招标资料整理完善后,报招标部经理对档案内容进行复核,应填写档案卷宗审核单,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归档后,报综合财务部存档,并建立档案台账。第四章政府采购项目纪律及准则第九条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第十条诚实守信,不畏惧权势和弄虚作假。第十一条优质服务,不敷衍塞责和玷污信誉。第十二条正直公正,不隐瞒真相和营私舞弊。第十三条公平竞争,不互相拆台和私下交易。第十四条爱岗敬业,不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第十五条秉公办事,不假公济私和感情用事。第十六条遵章守纪,不违章违纪和泄露秘密。第十七条开拓创新,不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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