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经济开发区国税局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汇算清缴的常识•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亏损弥补•一、亏损的界定•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二、对虚报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5】190号)•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额。•企业少申报的亏损,不属于虚报亏损,不能进行处罚。•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亏损弥补•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收入•1.政府补助的税收待遇•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略)•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收入•(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条件:收入•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4)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9号)•3.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4.未完成搬迁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收入•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118号)收入•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需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列明。•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允许扣除,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以扣除。扣除项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1)关于实际发生: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2)关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原则(5条):•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税函【2009】3号)扣除项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号)•5.重复扣除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税法第30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条例第96条)扣除项目•(一)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企便函【2009】33号扣除项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扣除项目•(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0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财企【2009】242号)扣除项目•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税收处理:•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扣除项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税函【2009】98号)•注意: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财政部令第41号]扣除项目•(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基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2条)•2.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实际上是允许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全额扣除,只不过税法允许扣除金额和会计存在时间性差异扣除项目•3.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的培训支出:•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支出不得计入教育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财建【2006】317号)•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扣除项目•(四)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即申报表填报的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扣除项目•(五)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43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范围:•(1)餐费•(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3)赠送的礼品•注: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带有宣传性质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没有销售(营业)收入就不能列支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基数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扣除项目•(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项目•2.特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粮食类白酒可以扣除)•(财税【2009】72号)•3.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98号)扣除项目•注: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额。(国税函【2009】202号)•(七)借款费用•1.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