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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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拉开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新的一幕。在《决定》指引下,1994年先后推出财税、金融、外汇贸、投资、物价和流通体制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改革无疑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演变的一次历史性突破。所谓分税制改革,就是按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回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回。为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以1993年为基期,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并在1995年实行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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