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二、个人所得税制度第八章所得税类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第二节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发展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1980年立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7年开征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本着“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调节”的原则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审议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税法》),将对外籍人员中国公民包括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征税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三税合一”,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发展第二节个人所得税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一、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征收面不宽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计算简便和计算税额时间的多样化实行分率课征制,税负较轻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在国际交往中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1234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纳税人第二节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有所得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我国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枠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征税范围见表8-1。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5.稿酬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图片、绘画。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取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8.财产租赁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9.财产转让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债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课税对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0.偶然所得此项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三)税率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超额累进税率(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第二节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制度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三)税率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超额累进税率(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第二节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制度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三)税率第二节个人所得税2.20%的比例税率(1)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四)减免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免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四)减免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免税项目(5)保险赔款。(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退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四)减免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免税项目(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四)减免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2.减税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减税的。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5.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法定费用每月扣除800元,(扣完为止)后的余额。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不扣除任何费用。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财政与税务基础第八章第二节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节个人所得税6.税额扣除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国家(地区)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该国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该国(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