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热选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关于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热选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第一篇】我在这里所说的“援藏”主要是指对口援藏,指的是由中组部和省市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派出到西藏工作。是从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开展的新一轮援藏方式,实行对口支援、分片负责、派遣干部或其他专业人才,定期轮换或定期派遣。所有的援藏人员由有对口援助任务的省市组织部门、有援藏项目、活动的单位、团体进行选拔派遣。受援地区:不仅仅是指西藏自治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青海的黄南自治州、甘肃的甘南自治州等。所以,相应的还有援青干部、援甘干部之称。根据2012年元月份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11〕58号)援藏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担任地厅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和人才,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援藏干部和人才,在西藏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专业技术干部和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一般为一年半左右。援藏干部的选拔由有援藏任务的各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省直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地市具体承担,根据受援地区的岗位、职位需求确定具体选拔范围,其中省直单位选派一部分、各地、市选派一部分。援藏干部人选采取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在广泛发动干部自愿报名和组织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援藏干部的条件择优选拔。援藏干部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基本都有派出单位或派出组织负责。受援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青海的黄南自治州、甘肃的甘南自治州等)给予援藏工作补贴。受援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青海的黄南自治州、甘肃的甘南自治州等)援藏工作补贴大概是这样计算的: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受援地区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2.西藏这边,和当地干部一样,按照职务、职级确定基本工资和地区津贴(其中地区津贴不低于职级工资)。3.援藏工作补贴等于你在藏区的工资和地区津贴之和减去你的派出单位给你发放的基本工资,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补差。4.也就是说你的派出单位给你发放的基本工资加上援藏补贴和在藏区工作的干部待遇基本上是一样的。5.事实上不同的派出单位,根据情况还会给予援藏干部一些其它待遇:比如每月生活补贴费、进藏时一次性发给御寒费(按照工作年限计算)、专门补贴等;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在藏工作期间,援藏干部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一般派出单位为援藏干部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以及报销住宿费、电费、水费等一些生活费用和往返内地藏区的交通费(当然有次数限制)。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第二篇】随着学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鼓励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如下:一、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1、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除继续享受学校或附属医院工资、津贴、劳务费及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外,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补贴4万元(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和学习、工作等费用);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员的补贴按3300/月的标准计发。2、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按照不低于20万元的保额标准为援疆、援藏人员购买在疆、在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学校或附属医院将进疆、进藏对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进行慰问,并考核他们的工作情况。二、在专业技术晋升方面,援疆、援藏一年(累计)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享受以下待遇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2、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要求,属参加国家组织的WSK(含PETS5、LPT)考试对象的,可免于以上科目的考试,但要参加全国职称等级外语考试,用所对应的申报职务需要的全国职称等级外语考试合格成绩代替一次,且在有效期内使用。属参加全国职称等级外语考试对象的,可免于参加考试一次。3、属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象的,可免于参加考试。4、属参加教育技术考试对象的,其考试成绩可“先评后补”。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第三篇】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教育局。苏人保险费〔201*〕22号。论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关于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了我市援助、援助等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助、援助工作做出贡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会厅、财政厅、教育厅《援助、援助、援助干部人才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行[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援助、援助、援助、援助外省、省内其他地区职务干部人才待遇问题的相关通知如下,请执行。一、援助干部人才的待遇。1.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公司支付,享受原公司的所有福利待遇。援助西藏干部人才同时,拉萨市根据当地同类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包括补助金)发放差额,享受西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待遇。2.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津贴3000元。援助西藏干部人才进入西藏时,可一次支付防寒费,一年支付6000元,每年增发4000元,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生活补助金和一次性防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3.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金的派出所和派出所每年给予10000元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4.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派出所每月支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营养费)1200元。派出所处理一次性人身事故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5.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配偶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配偶和孩子的探亲旅费每年可以在派出所清算。6.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其孩子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7.援助干部人才完成任务回来休假3。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5.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其配偶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6.援外省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四、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1.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0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4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生活补贴费。3.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在挂职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201*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201*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4.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3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1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援藏、援疆、援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藏、在疆、在外省、在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工作期间,逢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由派出单位慰问其配偶及子女,所需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地各单位自行选派的援外干部人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本通知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教育局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第四篇】为加强800名教育援藏人才和400名赴内地培训人员的管理工作,日前,西藏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组团式援藏教育人才管理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赴内地培训人员管理办法》。据悉,“两个办法”从政策、待遇、保障等多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优惠政策,对吸引内地优秀人才进藏支教,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组团式援藏教育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受援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助推西藏教育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西藏自治区组团式援藏教育人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大胆重用援藏人才,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安排到领导岗位、中层管理岗位或低职高聘,最大限度发挥援藏管理干部、教师的作用;在政策待遇方面,援藏人才除同时享受两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外,子女还享受在藏参加各类招生考试的待遇,在职称评聘、探休假、费用报销、医疗救治、生活待遇上等也给予厚待。《西藏自治区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赴内地培训人员管理办法》中,对赴培人员探休假、差旅费、职称评聘、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也做出具体规定。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组团式教育人才必须遵守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教育人才日常工作行为。《西藏自治区组团式援藏教育人才管理办法》明晰了援藏人才流动管理、请销假制度、考核条例,促进援藏团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确保援藏工作质量和效益。《西藏自治区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赴内地培训人员管理办法》,在请销假制度、培训达标、考核办法、奖励与责任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确保了挂职锻炼、跟岗实践、集中学习的质量。据悉,“两个办法”的出台,为相关部门和广大组团式教育工作者提供了遵循的依据,为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组团式教育援藏管理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